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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高空抛物、恶犬伤人……如何维权?裁判规则来了→

  发布时间:2024-10-18 15:13:47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司法裁判不仅仅是个案的定分止争,更肩负着引领社会发展、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职责。面对社会生活中的难点、痛点,老百姓的揪心事、烦心事,人民法院如何积极发挥司法职能,明规则,促治理,顺民意,解民忧?3月27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推出“办案就是治理”专栏,集纳新闻媒体关注报道,讲述人民法院以案促治破难题的生动实践,敬请关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近日正式施行

遭遇侵权,这样维护合法权益


遭遇高空抛物,物业公司是否要担责?恶犬伤人,饲养人需要赔偿全部损失吗?出现车祸的机动车没投保,被侵权人权益怎么保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为这些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针对民法典实施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释》回应社会关切,力求以务实管用的条文,明晰责任,定分止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


遭遇“飞来横祸”,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现代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伤事件时有发生,对“头顶上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民法典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作出规范,但实践中对相关条款的协调适用存在一些争议。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追偿问题。


日前,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受损人向物业公司索赔案件。原告长期居住于某小区,并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停车费。然而,原告的车辆在小区停放期间,前挡风玻璃却被空中掉落的铁块砸中而发生爆裂。报案后,公安机关经多次实地走访、查看监控仍无法查明高空抛物的具体侵权人。原告与物业公司多次交涉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解释》明确规定,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承办法官表示。


这场“飞来横祸”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案件重点就落在被告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他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原告车辆损害。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未能尽到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被告的过错,认定被告应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解释》,当高空抛物找不到侵权人时,诉讼中无须等待具体侵权人查明,被侵权人可要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部分损害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饲养人能否主张免责?


刘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但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7岁的徐某跟随祖母王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牵领其犬出行。王某和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面部。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徐某家人与刘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家人提起诉讼,请求刘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万余元。


不过,被告刘某却辩称,徐某被犬只抓伤,主要是王某和徐某挑逗狗导致,两人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刘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减轻其责任。


对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最终判决刘某就徐某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解释》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施行的《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准确阐明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


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今年春节前夕,12岁的小红在村中道路燃放“窜天猴”烟花时,烟花打中了路过的王某,导致王某右眼受伤出血。经鉴定,王某右眼视力损害属于盲目四级,伤残等级为八级。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


《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小红构成侵权行为,但其属于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红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其拒不提供小红亲生父亲信息,法院向相关部门核实,也未查询到其生父信息。原来,在小红母亲与郑某结婚后,小红就与继父郑某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亦属于法定监护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红的母亲、继父赔偿王某相应损失。


“根据《解释》的规定,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案件承办人李法官表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是亲生父母,还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都要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肇事车辆没投保,事故产生的费用谁来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法院受案数量最多的侵权责任纠纷类型之一。一旦发生事故,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就会成为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重要保障。然而,现实中有部分车主却抱着侥幸心理不购买交强险,这就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那么,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给他人使用,车辆出了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针对这种情况,《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举例说,如果甲的机动车交给乙使用,而乙却在驾驶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丙受伤,那么丙在提起赔偿时,固然可以要求驾驶人乙承担责任,同时丙也可以要求车主甲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责任。


“《解释》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责任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等问题,贯彻严的基调,强化法定义务的履行和违法制裁,更好地保护群众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


来源:人民日报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