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劳动争议问题
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们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强弱关系到案件审判的结果
关注河西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提高维权举证能力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A某因与天津某健身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健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B某)
A某:我在2023年7月1日至7月30日在天津某健身公司从事健身教练工作,我要求B某给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
B某:我不认识A某,健身房由案外人C某负责经营。我们这个公司没有正常营业过也没有与A某之间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A某就本案诉请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天津某健身公司已注销,其主体灭失,不予受理。
故A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A某与天津某健身公司案涉期间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A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与该公司案涉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A某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驳回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应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提供劳动、给付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财产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中,需提供如下证据:
1.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公积金缴费证明、工作证或员工证等。
2.工资标准的证据:如工资条、工资确认单、银行流水等。
3.工作时间的证据:如考勤记录、打卡记录、排班表、加班审批表等。
4.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证明、辞职信、送达凭证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ND
作者:民一庭 周玲燕
编辑:审管办 鲍佳琦
制作:李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