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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天津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6 14:38:47 打印 字号: | |

日前,天津高院发布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标的限额的通知》

那么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

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一、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最为简化的、实行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小额诉讼具有高效、简易的特征,通过一审终审,能够快速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及时实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小额诉讼能够简化诉讼流程,提高司法效率,做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但这类案件的审理方式简化不等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减损。就小额诉讼程序而言,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会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事项,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相关权利。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产生影响。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以取得程序效率与程序公正的最大公约数。


1.小额诉讼程序的肯定条件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常见的纠纷类型为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3)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2.小额诉讼程序的否定条件

以下民事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海事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举证期限、答辩期间

1.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举证期限。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3.答辩期间。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六、小额诉讼程序的转换

1.法院主动转换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七、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

虽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八、小额诉讼程序流程图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般较为简单,按照目前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一般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诉前调解。结合诉前调解阶段,小额诉讼程序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天津高法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