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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3 11:15:41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津0103执3836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佳阳与被执行人宋皓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宋皓,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名都新园2-5-2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81129****。

执行金额:

支付自2014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抚养费4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00元及相应案件执行费。

执行悬赏期限:

至案件执行完毕止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提供真实有效且属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在实际执行到位后三十日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含税)支付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举报方式: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约定时间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登记。

联系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4号

联系电话:

022—58313788

联系人:

戴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为发放悬赏金需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津0103执263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芝珍与被执行人刘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刘小庆,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春光楼11号503,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61210****。

执行金额:

借款本金154000元、2016年9月11日至实际返还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相应案件执行费。

执行悬赏期限:

至案件执行完毕止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提供真实有效且属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在实际执行到位后三十日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含税)支付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举报方式: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约定时间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登记。

联系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4号

联系电话:

022—58313788

联系人:

戴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为发放悬赏金需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津0103执4748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辛健与被执行人毛玉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毛玉杰,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绥江道瀚波园4号楼1-2102,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60114****。

执行金额:

借款本金56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650元及相应案件执行费。

执行悬赏期限:

至案件执行完毕止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提供真实有效且属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在实际执行到位后三十日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含税)支付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举报方式: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约定时间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登记。

联系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4号

联系电话:

022—58313788

联系人:

戴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为发放悬赏金需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