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津0103执3836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佳阳与被执行人宋皓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宋皓,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名都新园2-5-2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81129****。
执行金额:
支付自2014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抚养费4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00元及相应案件执行费。
执行悬赏期限:
至案件执行完毕止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提供真实有效且属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在实际执行到位后三十日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含税)支付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举报方式: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约定时间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登记。
联系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4号
联系电话:
022—58313788
联系人:
戴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为发放悬赏金需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津0103执263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芝珍与被执行人刘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刘小庆,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春光楼11号503,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61210****。
执行金额:
借款本金154000元、2016年9月11日至实际返还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相应案件执行费。
执行悬赏期限:
至案件执行完毕止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提供真实有效且属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在实际执行到位后三十日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含税)支付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举报方式: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约定时间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登记。
联系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4号
联系电话:
022—58313788
联系人:
戴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为发放悬赏金需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津0103执4748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辛健与被执行人毛玉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毛玉杰,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绥江道瀚波园4号楼1-2102,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60114****。
执行金额:
借款本金56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650元及相应案件执行费。
执行悬赏期限:
至案件执行完毕止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提供真实有效且属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在实际执行到位后三十日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含税)支付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举报方式: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约定时间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登记。
联系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4号
联系电话:
022—58313788
联系人:
戴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为发放悬赏金需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