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7)津0103执4083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建忠与被执行人林喜琴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林喜琴,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澳光大厦2门10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41221****。
执行标的:
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353979.5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3739.4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6986元。
执行悬赏期限:
至案件执行完毕止。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提供真实有效且属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在实际执行到位后三十日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含税)支付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举报方式: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约定时间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登记。
联系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4号
联系电话:
022—58916652
联系人:
余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为发放悬赏金需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8)津0103执6250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建忠与被执行人林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林喜琴,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澳光大厦2门10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41221****。
执行标的:
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1600元、公告费560元。
执行悬赏期限:
至案件执行完毕止。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提供真实有效且属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在实际执行到位后三十日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含税)支付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举报方式: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约定时间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登记。
联系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4号
联系电话:
022—58916652
联系人:
余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为发放悬赏金需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