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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拍案】业主自行物业管理 能否拒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4-07-10 14:43:37 打印 字号: | |

业主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

能拒交物业费吗?

让我们通过河西法院审理的案例

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A物业公司与天津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署

《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向小区业主提供

楼内外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共用部位养护

综合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

并收取相应的物业费



然而

B公司入住该小区的两年期间

以其自主进行物业管理

未曾享受A物业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为由

拒绝支付物业费

故A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B公司支付两年的物业费共计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业服务是一系列综合服务的结合体

除安保、保洁等服务外

A公司依约为全体业主提供了

公共区域及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服务


在双方未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协商变更的情形下,B公司以涉诉房屋在使用中特殊的物业需要及自行配备物业服务设施、人员而否认A物业公司为整个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并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的依据不足。


但考虑到涉诉房屋相对独立于小区

B公司自行物业管理的行为

实际减轻了A物业公司的相关工作

最终法院在酌情核减部分金额后

判决B公司支付物业费


法官提醒


物业费是维持小区正常运转

保障居民居住品质的重要资金来源

然而

不少小区业主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

费用收支不透明等缘由

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抗议的情形时有发生

物业费纠纷正日益成为

小区日常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切实提升物业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程度,认真听取业主们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建议,努力提升广大业主的服务体验。另一方面,业主也应认识到物业服务工作与自身生活便利之间的关系,加强合同意识和契约精神,在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主动履行按时支付物业费的相应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第一款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ND

作者:审管办 鲍佳琦 民一庭 喻聪

制作:李妍君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