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30 10:23:28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津0103执1305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印秋与被执行人王义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王义星,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排市镇铁铺村龙口头九组。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811156711



执行标的:

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125403.01元、住院伙食补助100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294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703元、保全费1319元。

执行悬赏期限:

至案件执行完毕止。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提供真实有效且属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在实际执行到位后三十日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含税)支付悬赏金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举报方式: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约定时间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登记。

联系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4号

联系电话:

022—58916607

联系人:

孙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为发放悬赏金需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