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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今晚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双向奔赴”

  发布时间:2024-05-06 16:39: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今晚报》对河西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了报道,下面请看详细内容:



近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大学生兼职被拖欠工资的纠纷,也有劳动者在微信工作群中谩骂他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教训。法官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提高法治意识,秉持诚信原则,只有“双向奔赴”,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在一起案例中,小雅(化名)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想利用课余时间做兼职挣点零花钱。在浏览了一圈招聘广告后,她决定到某公司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工作40多天后离职。结算工资时,公司却认为,小雅工作期间存在迟到、早退的情况,仅支付小雅约定工资的一半作为劳务费。小雅很委屈,认为自己没有迟到、早退,并且周末和法定节假日期间都在工作,公司应该全额支付自己的工资,以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延时的加班费,还有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应该按小雅的实际工作天数全额支付劳务费。而小雅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故不支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而小雅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加班的事实,同时,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对加班费的支付没有明确约定,故亦未支持小雅各项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小雅作为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被告公司处兼职,她并没有以正式就业为目标,也没签订劳动合同,她和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发生纠纷不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以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报酬。

法官提醒,在校大学生在从事兼职、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时,不能因工作的临时性、特定性而放松警惕。在工作前,最好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注意留存工作时的相关材料,便于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劳动者也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另一起案例中,大林(化名)入职被告公司,担任行政总厨职务,负责公司旗下门店的厨师管理工作。大林在微信工作群中,以文字及语音形式谩骂他人、宣泄情绪,用语粗俗,同事劝阻后仍未停止。随后,公司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大林认为,公司无任何正当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敬业、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大林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更应起到表率作用。但是,大林却在工作群多次发表粗鄙语言,谩骂、发泄,已超过合理范畴,存在不良示范效应。因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员工在工作中,如对用人单位心存不满,应通过正当渠道以及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而不能一味地肆意发泄。本案中,大林的行为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属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的依法审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其中,起到了正向引导劳动者的启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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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