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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拍案】8岁女童练武术时受伤,培训机构可以免责吗?

  发布时间:2024-03-22 17:12:37 打印 字号: | |

孩子们在校外培训机构学习

武术、跆拳道等

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课程时

如果受到伤害

这个责任谁来担呢?

让我们通过河西法院审理的案件

一起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8岁的琳琳在某武术培训班报名学习武术

已经学习了两年

2023年5月

她在场馆训练时

因没有护垫及教练保护

空翻落地受伤

被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


琳琳的家长认为:武术培训班提供培训服务,对于前来学习的客户的人身安全应当提供保障、配备安全保护的措施,而该武术培训班在正常培训中未保障琳琳的人身安全,导致其遭受损害,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培训机构则认为:琳琳是在平地训练时受伤的、属于意外事件,且琳琳报名的就是体育班,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武术培训班收取了琳琳的培训费用

提供培训服务

其理应为学员提供安全保障的训练环境

配备相应专业工作人员

提供技术指导、安全保护


事发时,琳琳年满8岁,虽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当时训练场馆内并未设置相应的防护垫及空翻踏板且周围并无工作人员予以保护,是培训机构过于疏忽导致琳琳受伤。


根据相关证据证明

琳琳系正常训练

并非因追逐打闹等与训练无关行为导致受伤

故培训机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学习武术不仅能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还能够强身健体。但其作为一项体育运动项目,训练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身体和心智还未发育成熟,无法及时预见到危险的发生,需要专业人员的指导与保护。


因此

作为针对未成年人开设武术培训的辅导机构

应该在未成年人训练过程中

加强专人专地的安全保障措施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培训机构作为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并非“其他参加者”,不能以《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免除自己的安保义务,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培训机构应当就其为学员提供了专业指导、安全保障等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ND

作者:审管办 卢娜 民三庭 崔成元

制作:李妍君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