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权益不止“3•15”这一天
是365天的坚守与行动
让我们通过河西法院审理的案件
一起了解消费者维权那些事儿
基本案情
小王因手机磕碰损坏来到A店进行维修
A店接待人员查看手机后表示
在维修过程中可能损伤内屏
小王不持异议、同意进一步维修
双方确定维修项目包括手机外屏及后盖
维修完毕后
小王支付了维修费500元
之后
小王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屏幕存在严重色差
亮度和功能也有异常
遂找到A店
A店表示,经核查发现因维修人员与接待人员工作交接方面的疏忽,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内屏也已损坏,一并进行了更换,但未告知接待人员,故接待人员最后仅向小王收取了500元维修费,遗漏了1000元内屏更换维修费的告知与收取。
小王认为A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完好的原装内屏,应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A店则认为其因工作交接失误产生了1000元的维修费损失。
双方发生争议
小王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A店曾告知小王在维修过程中
存在损伤内屏的风险
小王虽然不持异议同意进行维修
但在更换手机内屏时
没有对小王进行告知并征求其意见
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维修时内屏已经损坏
故商家的行为侵犯了小王作为消费者的
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小王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最终,判令A店按照案件审理期间上述该型号手机的官方全新内屏更换定价赔付小王的损失费。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当手机出现人为故障或过保只能进行付费维修时,建议前往手机品牌官方售后点或特约维修站修理。
如选择到私人维修店维修,则应当关注其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并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在综合比较多家的技术水平、信誉口碑等方面后再选定提供服务的商家。
维修前,消费者应与维修人员对维修部分及所需费用等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谨防因维修人员诱导更换配件而产生高额维修费用的情况发生;同时也可对维修部分及其他完好部件当场拍照留存,以便事后进行比对检查。
维修后,消费者应要求商家为此次维修开具单据,主动索取载有维修内容、时间、价格、交接验证等情况的消费凭证,这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依据。一旦产生纠纷,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第二款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条第三款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ND
作者:民二庭 赵战勇
审管办 鲍佳琦
制作:李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