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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家门口装了摄像头之后……
  发布时间:2023-10-16 16:34:56 打印 字号: | |

邻居在公共走廊安装摄像头

能否要求拆除呢?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基本案情

小陆和小林是居住在同一楼层的邻居,呈直角相邻,小陆进出家门必经小林家门口的公共走廊,小林在其家门口外的公共走廊天花板上安装了摄像头。据摄像头监控视频显示,可以看到小林安装的摄像头即便角度固定朝向自家家门口,仍可拍摄到路过家门口的行人腿部及以下部位。在该场域其他非住户人员一般不会行走,路过的人员较少且相对固定 ,故拍摄到的行人的信息可以识别到特定自然人身份(包括小陆及其家人)、行踪的信息等,这对小陆的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

2022年4月,因小林在小区业主群内发布小陆妻子不文明养狗的监控视频,对小陆及其家人产生困扰,小陆便拆除了小林安装的摄像头,并报警处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小林在其家门口外的公共走廊天花板上又重新安装了摄像头。小陆以小林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林立即拆除摄像头。


法院判决

原告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属于隐私,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利益,受法律保护。

相邻住户在家门口外的公共走廊安装摄像头不应超出合理界限,相邻一方在安装监控摄像头以保障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尽可能就摄像头的安装提前与相邻另一方做好沟通,合理确定摄像头的位置、高度、朝向和监控范围,避免侵害他人不愿被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本案被告把摄像头安装在其家门口外公共走廊天花板上,原告不同意被告在此位置安装,曾强行拆除摄像头并报警,但被告仍坚持在该位置安装摄像头,持续对相邻住户形成侵扰,影响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

综上,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安装在其住房入户门右侧公共走廊天花板的摄像头。判决作出后,被告服判息诉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侵害。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侵扰。被告在自家门口外的公共走廊天花板安装摄像头,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摄像头可以监控摄录、存储相邻住户原告的出入住宅情况,属于原告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已引发原告的强烈反感,对原告构成侵扰。被告对此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已超出合理限度,具有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摄像头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提醒,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多沟通、多理解,多换位思考,齐心共筑睦邻友好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来源:深圳中院、豫法阳光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