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近日
河西法院审理了一起
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庄莹(女、化名)与被告陈波(男、化名)
因感情不和分居
其子陈小波(8岁)由被告陈波一人抚养照顾
原告庄莹未经常探望
亦未给付抚养费
对孩子缺乏关心照顾和抚养教育
陈小波认为:自己对父母离婚难以适应,并且妈妈专注于做生意,对他疏于关心照顾,他感受不到母爱,所以并不想念她、也不愿意与她沟通。
庄莹称:儿子小波不听从她的教育,经常推搡她 ,甚至出现了偷拿他人财物的不良行为。
庄莹起诉离婚
不主张对孩子的抚养权
同意给付抚养费
双方对探望问题未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原告作为一名母亲,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主动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家庭教育责任不因夫妻婚姻状况
发生变化而消除
无论原被告双方
矛盾激烈程度如何
孩子是否听从教育
也不影响父母承担家庭教育职责
原告应当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和技巧,合理应对外部干扰,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实施家庭教育。在离婚时,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教育、探视等事宜,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法院裁定,要求庄莹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加强对孩子的日常探望和生活照料,与孩子及其所在学校多联系、多沟通,关心孩子的成长、倾听心声、呵护心灵。如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父母分居期间
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一方
发出家庭教育令
并联合多部门协同监督落实的典型案例
家庭教育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和谐。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父母进入“依法带娃”的新时代,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父母不能以离婚为由
拒绝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教育义务
而应更加关心照顾未成年人子女
加强亲子陪伴和关心爱护
尽量减少父母离婚的负面影响
“养不教,父之过”,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切实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END
作者:审管办 李硕、民四庭 孙开军
编辑:审管办 卢娜 鲍佳琦
制作:李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