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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拍案】重大瑕疵车当新车卖?法院:销售者应承担退赔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15 16:26:36 打印 字号: |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花15万余元买来新车

不料提车后发现车辆存在重大瑕疵

面对这种情况

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李某在某汽车公司4s店购买一辆汽车自用,支付15万余元。一个月后,李某在驾驶该车时出现了行驶中熄火的问题,4S店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车辆开回店后检查,并更换了两次汽油泵。几天后,李某在驾驶该车时再次出现行驶中熄火问题,遂将该车拖运至4S店,双方就车辆维修问题协商未果,李某一气之下锁车后离开,将该车辆滞留在4S店。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公司以及4S店退还自己的购车款、保险费、交通费、各类服务费以及利息损失,并配合办理涉案车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本案诉讼期间,被告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经鉴定发现:“此车在路试鉴定过程中出现停车熄火现象,经诊断该故障为数据总线丢失。因熄火现象存在偶发性和间歇性,所以不排除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会出现熄火现象的可能性。”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原告李某退还被告汽车公司涉诉车辆钥匙

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

赔偿原告李某费用损失、利息损失

并配合原告办理涉诉车辆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判令消费者向4S店退车

4S店承担返还购车款项及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系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随着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

和消费者购买能力的逐步提高

因购买和使用车辆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加

消费者维权困难


消费者维权困难主要原因:

一、汽车质量问题认定难。汽车结构复杂、专业性强,消费者对于汽车知识匮乏,对质量问题的认定需要专业人员作出判断。

二、4S店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买卖合同大多为格式条款并捆绑套餐,消费者自主选择的空间有限。

三、消费者举证困难。4S店利用自身优势哄骗消费者,对汽车质量问题避重就轻,推卸自身责任,消费者法律和维权意识淡薄,不注重证据的收集。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汽车三包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广大消费者的艰难维权道路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案中,案涉车辆自李某购买不久后便出现熄火现象,虽经4S店两次维修,但直至鉴定时,仍然存在质量问题,涉诉车辆无法安全上路行驶,李某购买案涉车辆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李某与4S店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解除,4S店应当为李某退车并返还购车款。

违约方即4S店还应当承担赔偿李某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购买车辆的直接损失如服务费、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车船税等,也包括以购车款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损失)。

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依托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认定车辆存在质量问题,4S店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由4S店承担相应退赔责任,充分维护了购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ND

作者:民二庭 张羽 刘婷婷

编辑:审管办 卢娜

制作:李妍君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