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家阿德勒有句至理名言:“幸福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这句话深刻地解析了成长过程对于一个人的影响有多重要。
从司法实践中,也能看出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影响有多大。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官,在一个又一个误入歧途的孩子身上发现原因,他们走向迷途的肇端多数是因为家庭教育缺失。然而,由于没有针对失职父母追责的有效司法举措,面对“迷途的羔羊”,法官们只能惋惜但又无能为力。
随着今年1月1日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
这种局面得到了改变
根据该法规定,相关司法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也就是可以发出《家庭教育令》。
当涉未成年人案件关注的不仅仅是行为,还有行为背后的人,究竟能否给孩子的成长带来转变?《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津城落地近一年的时间,天津法院实施情况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效、又遇到了哪些痛点难点?天津日报专版进行了全面报道。
概况
654名家长被训诫 案件集中三领域
释法
市高院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让法官们在承办案件中,找到了司法主动作为、有效创新未成年人保护方式的法律依据,如何为“不称职”的家长,给出整改方案及措施,督促家长“依法带娃”?市高院对外发布了三起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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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养!我市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今年2月,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和平法院对长期未尽子女教育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天津法院发出的全市首份《家庭教育令》。
本是一桩离婚官司,赵某起诉王某离婚。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夫妻双方分居多年,两名子女一直随赵某生活,王某长期未照顾抚养子女,亦未支付过抚养费用,仅在2021年,赵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给付了30000元基本生活费。
基于王某不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展状况,法官和来自于和平区妇联的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当庭对王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为有力敦促王某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合议庭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决定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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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不教”致未成年人犯罪
河北区法院在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审过程中,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的父亲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我市法院刑事审判中的首次应用。
据悉,被告人的父母早年离异,被告人虽然跟随父亲生活,但父亲平日忙于工作,致使被告人长期在外自己居住。由于母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缺位,再加上父亲对其疏于管教,使被告人逐渐养成了叛逆乖张的性格,并深陷虚荣、攀比等不正确的价值观中。
初中辍学后,在金钱至上的错误观念驱动下,被告人结识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诉至法院。
在依法审理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同时,针对单亲家庭在教育子女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河北区法院联合河北区妇联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师和家庭教育指导师,对被告的父亲提供“一对一”的家庭教育辅导。围绕子女教育困惑、构建良好亲子关系、正面管教等方面进行针对性指导,引导家长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其父亲认识到自身问题,表示会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随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会再任由孩子被不良因素毒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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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拒绝母亲探视孩子
武清法院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自从父母离婚,小飞(化名)觉得自己就像断了线的风筝,“我觉得我爸爸已经再婚,又有新的孩子了,我不想再给爸爸添乱。” 年仅12岁的小飞,在谈及自己对变更抚养关系的意愿时,泣不成声地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2019年,小飞的父母协议离婚,小飞和当时只有3岁的妹妹随父亲共同生活。由于父母离异,导致年幼的小飞背上了沉重的心理包袱。再加上父亲常以母亲不按期支付抚养费为由,多次阻拦母亲探望,这使得小飞从内心深处更加渴望回到母亲的怀抱。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当庭对小飞的父亲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此外,为了能够让小飞的父亲认识到自己在对子女教育上的欠缺,承办法官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依据,向小飞的父亲发出了《家庭教育令》。与此同时,责令其配合小飞母亲与小飞建立良性沟通,逐渐消弭因父母离婚给小飞造成的心理负担。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运行近一年的时间里,为了确保《家庭教育令》见效,保护孩子的未来,全市三级法院独立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服务指导机构5个,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法普法宣传59场次,通过网络直播、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89场次,受众超过10万余人,各个法院都在积极地寻找“良方”,助力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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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家庭教育令》回访制度
今年3月份,在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蓟州区法院了解到刘某某、马某某作为监护人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其子实施违法行为进而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遂向刘某某、马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之后,承办法官又会同蓟州区教育局德育科的负责人,找到当事人刘某及其母亲马某某。
承办法官首先向刘某了解了近期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随后,向刘某母亲再次强调了《家庭教育令》的作用。
回访结束时,刘某真诚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一定吸取教训,谨记法官教诲,慎重交友,坚决不再做违法的事情。刘某母亲表示,已经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到以前不与孩子沟通交流的危害性,愿意积极履行《家庭教育令》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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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亲情关护室
因夫妻双方发生争执而分居,导致男方长期未能探望子女,在这场探望权纠纷中,河西区法院充分利用社区亲情关护室的有利条件,努力为双方化解探望权纠纷。经过法官前期耐心疏通当事人情绪,并引导双方以未成年人的亲情、感情为出发点解决探望子女问题,男方于约定时间前往女方及子女所在社区设立的亲情关护室探望子女。
当孩子在母亲陪同下,走进亲情关护室时,早已等候在屋的孩子父亲,热情地迎接上去,在亲情关护室辅导老师的主持下,父母与子女融洽、放松地度过了一段美好时光。
探望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对亲情关护室的设立予以赞许并表示将来会运用亲情关护室这一便民措施定期组织探望子女活动。
据了解,亲情关护室受理经河西区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因未成年人探望权无法履行的探望权纠纷及经民政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就未成年人探视问题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或未约定探望权产生的探望纠纷等情况。旨在为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和心理辅导以及婚姻家庭指导服务。河西区法院携手河西区妇联、区民政局已建立了区、街、社区三级亲情关护室。
3
打造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四阵地”
滨海新区法院与区妇联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试行)》,一体打造全市首个司法系统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四阵地”。
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旨在更好地将妇联的柔性调解与法院诉前调解机制相结合,着力提升婚姻家庭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集家庭教育指导、涉案未成年人帮教、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回访帮扶、法治宣传等功能为一体,为涉案未成年人及家长提供全方位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三、未成年人关护室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核心,给被告人良好的引导,给被害人坚实的支撑,关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执委工作室以“一名执委引领一个团队、一个团队服务一群女性、一群女性温暖一座城市”为工作理念,发挥执委专业特长开展妇女工作。
为切实发挥好阵地作用,区妇联还广泛链接优质社会资源,组成专业人才库,他们从家事纠纷调解、心理辅导服务和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为区法院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未成年人关护室提供支持服务。
履行家长主体责任,
让孩子在有爱的环境中成长。
这是一位基层法官的声音
在传统观念里,教育孩子是家事,别人很难插手。但是随着近年来人们对未成年人教育问题的重视,法律把触角伸向了私人性质的家庭领域。在蓟州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立新看来,这代表着我国法律正在进一步完善。
“法律赋予了我们更多的权利,除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干预和指导,还要对他的整个家庭进行干预和指导。也就是说我们从公法的领域里,进入了私人的自治领域。”王立新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对社会大众有引导功能,让家长意识到,国家对孩子的教育是有要求的,并不像家长认为的,“孩子的教育完全由我自己做主。”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也让王立新看到了立法对于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确实起到了效果,“在回访中,我们看到了一些当事人发生了变化,他们真诚地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在努力改正。而他们的父母在谈孩子的变化同时,也表示家庭关系走向融洽,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对话、沟通、交流越来越多。
什么样的家庭教育对孩子更有效?王立新说,《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给出了开展家庭教育的九大方法,即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家长们一定要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让孩子在有爱的环境中成长。”
探索
法官建议强化制度保障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前,发现案件有涉及未成年人的,对其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最多在法庭上进行一些口头教育。有时候实在没忍住,也只能家长里短地训诫一下。而《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法官了解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后,如果发现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问题比较严重,通过书面和口头提示后,家长仍然不重视教育问题,就可以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了要求,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针对离婚、分居家庭,该法要求父母应当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在日前市高院组织召开的家庭教育工作调研座谈会上,法官们就《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进行了汇总。与此同时,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瓶颈谈想法、提建议。
“确保《家庭教育令》取得实效,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当前,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倡导性规范极有可能沦为无力的口号,建议增设惩戒措施。”
“办案法官缺乏家庭教育指导的知识,不能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建议定期聘请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对办案法官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培训。”
“这是一项合力推进的工程,除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法院还可以要求其前往区妇联家庭教育机构接受一定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市高院副院长李颖就《家庭教育促进法》完善行政、司法、宣传等相关配套措施给出了建议。
“为保障法律规定能够切实落到实处,需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方式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并将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建立情况、教育指导服务开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考核。”李颖说,对于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家庭教育的私人性、自主性的特点以及刑法本身的谦抑性原则,不宜直接采用刑法进行规制,可以通过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对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按照程度不同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规定,以行政权力来监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
此外,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家庭教育令》适用及执行力度,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探索建立完善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对拒绝执行《家庭教育令》的人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保障法院的《家庭教育令》得到有效执行。
来源:天津日报
转自: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