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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噪音扰民怎么办?法官教你合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2-11-22 16:21:38 打印 字号: | |

在生活中因噪音扰民所导致的纠纷频频发生,被吵得受不了时,究竟该怎么办呢?

河西法院民三庭法官刘琳靓接受天津新闻频道《今日开庭》栏目采访,教你如何维权,让我们一起去听听吧!


案例一夜间施工噪声扰民,居民集体诉讼维权


案情介绍


某建设单位将八个标段分包给八家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为追求进度,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连续施工。与施工工地一路之隔的居民不堪忍受夜间噪声扰民,多次通过夜间自发阻拦施工、拨打投诉电话等方式进行维权。该施工单位曾因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夜间施工被行政部门多次处罚,但仍屡教不改。


20余户居民提起诉讼

要求停止夜间施工

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余元

法院认为

施工单位违反管理规定

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夜间施工

虽已被采取行政处罚

但不影响其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


结合法院夜间现场调查、居民在家中刻录的施工噪声影像、行政处罚记录等证据,能够认定施工单位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八个标段距离原告居住距离的远近,酌情确定相邻的三个标段的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标准,人民法院结合原告的受损害程度、被告的施工周期、时长、本地区其他因项目施工导致噪声污染补偿的一般水平,酌情判定施工单位赔偿各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至2000元不等。因法庭辩论终结时,夜间施工行为已经停止,故对停止夜间施工的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三庭法官 刘琳靓


本案是典型的建筑施工噪声侵权的情形,根据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而且该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案例二超市制冷室外机噪声超标,判决整改又赔钱

案情介绍

某大型商业超市在原告卧室以北方向安装了两台制冷室外机组,原告诉称前述机组在每日运转过程中产生了严重的噪声污染,此外,超市的专用货运通道每日在运货过程中产生的运输、卸货等噪音也非常严重

原告多次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并自费聘请了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公司对边界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为严重超标。另外,原告卧室内的噪声值也非常高,对原告的生活、学习和休息均造成重大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噪声污染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检测费3200元。

法院认为

根据环境监测评价公司、环保监测站的多次测量鉴定,均认定涉案商业超市安装的制冷机组运行中产生的噪音严重超标,结合原告病历中所载的失眠、焦躁等情况,能够认定与噪音超标存在因果关系,故商业超市应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根据妨害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最终判定超市将制冷机组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降低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一类标准,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检测费等23000余元。

法官说法

民三庭法官 刘琳靓



本案是典型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情形。

根据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