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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拍案】银行卡出现可疑交易特征时 银行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吗?
  发布时间:2022-11-15 16:09:28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金融改革创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河西法院审理的《姜某与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入选,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篇案例。


姜某与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姜某在某银行开立储蓄卡一张

双方约定如姜某未按照要求提供和更新个人相关信息

或者存在银行拒绝接纳的业务情形时

银行有权限制姜某交易

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等

姜某在开卡后短时间内频繁发生交易

交易对象相对集中

多笔交易时间发生在凌晨和夜间

且疑似为跨境交易

某银行遂对姜某的账户采取了限制交易措施


2020年姜某到某银行查询并出具声明称

此卡一直本人使用

使用中去过港澳台、韩等地

无法提供佐证材料

后经法院调证

姜某不但无出入境记录

也没有证件签发记录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姜某与某银行签订协议约定

姜某需按规定使用账户

有义务按要求配合提供个人相关信息

并对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姜某的银行卡出现可疑交易特征,银行通过系统监测和识别确定姜某为高风险客户,银行基于合同约定和监管职责要求,有权对姜某账户采取限制收付交易措施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信息,这是银行为防止持卡人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姜某在被采取限制交易措施两年后

要求解除上述措施

不但未按合同约定配合银行尽职调查

而且向法庭虚假陈述

法院判决驳回了姜某要求

银行解冻、返还储蓄卡内款项

并赔偿损失的诉请

典型意义

银行卡内存储了大量个人信息,一旦被犯罪分子用来从事诈骗、洗钱等非法活动,将给持卡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同时利用银行卡犯罪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威胁国家金融安全。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各地银行加强监督和管控。


公民开立银行卡后,应当做到不利用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出租、出借、出售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配合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打击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用卡秩序。

END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