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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老年时报:子女除付赡养费 还应“常回家看看”
  发布时间:2022-10-27 15:22:16 打印 字号: | |

《中老年时报》于2022年10月23日对河西法院工作进行报道,下面请看详细内容:


今年10月迎来全国第13个“敬老月”。河西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特殊赡养费纠纷案件,一名九旬老人将三名女儿诉上法庭,要求她们每月给付赡养费并轮流照顾。法院依法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91岁的李大娘(化名)诉称,自己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三人系母女关系。自身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老伴儿于多年前病故,现在每月养老金只有2200元。李大娘曾因心肌梗死住院治疗,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三名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并轮流照顾。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原告李大娘身患疾病,需要子女赡养扶助,三被告作为原告女儿,应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现原告李大娘有一定经济来源,三被告存在不同程度的身体伤残情况。结合三被告收入及身体伤残情况,酌情确定并依法判决,王某某、王某甲每人每月各支付李大娘赡养费200元,王某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

此外,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结合三被告实际情况,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至少探望原告李大娘两次。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法院依法保护老年人精神需求,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典型案例。法院对不履行看望和照顾老年人义务的子女给予法律上惩戒,依法保障了老年人的亲情诉求,使精神赡养不再徒具形式,而是具有可行性,让老年人真正感到人格上受到尊重,精神上获得慰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促进判决的履行、保障探望质量,法官找准双方矛盾症结所在,从法理和情理上进行心理疏导,缓和对立关系,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