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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调解先行 河西法院成功调解标的1.3亿余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2-08-15 16:30:19 打印 字号: | |

日前,河西法院成功调解原告某银行天津分行诉被告某公司和5自然人被告及第三人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两案,圆满化解纠纷,标的总额达1.3亿余元。


案情回顾


2017年,第三人因业务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7500万元,9000万元。被告周某某以其名下的某公司50%股权提供质押,其他被告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第三人未依约偿还,原告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第三人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其他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鉴于两案原、被告及案件事实相同,且两案贷款标的较大,第三人某公司也是我市知名文化用品公司。案件受理后,金融合议庭主审法官十分重视,及时与原、被告进行沟通,综合考虑两案的密切关联性,确定两案合并审理一起调解,并将调解重点落脚于股权质押。

因被告持有的某公司股权目前处于质押状态,若该股权被原告实现质权,则其个人损失较大;且原告通过诉讼执行程序处置质权,不仅要面对股权价值的不确定性,还将占用大量的时间成本,协商不成的处理结果对于各方均非最佳的解决方式。经主审法官释法说理,并多次阐明调解结案的优势意义,最终被告同意向原告偿还6100万元,原告也同意解除质权,其他被告亦同意在除去6100万元的基础上,对剩余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两案的合并处理,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来,我院民二庭金融合议庭处理的又一起标的总额超过亿元的金融商事案件。

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是我院对天津高院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落实与践行。此举不仅大大提高了案件处理效率,为债务人解决了实际困难、节省了诉讼成本,避免了质押人经济损失,而且有力推动金融业树立纠纷先行调解的理念,帮助金融机构和客户缓和矛盾、重建和谐关系,助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河西法院自成立金融审判合议庭以来,整合人力、物力,集中精力重点解决辖区内金融借款案件,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健康绿色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证,为营造辖区内良好营商环境,盘活实体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ND


作者:民二庭 边晓茜

编辑:审管办 鲍佳琦

制作:李妍君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