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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隐私视频威胁、骚扰我,这事儿法院能管吗?
  发布时间:2022-08-12 13:10:58 打印 字号: | |

陈某(化名)与王某(化名)曾系同班同学。某天,王某向案外人主动索要了案外人偷拍并储存的陈某隐私视频,随后通过社交软件转发给他人。王某还曾借此视频,在网上对陈某进行言语骚扰和威胁。



7月13日,陈某选择勇敢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禁止行为人存储、控制及传播涉案视频,并禁止行为人借涉案视频对申请人实施网络威胁、骚扰等行为。

收到申请后,法院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法院经审查认为

人民法院判断人格权禁令申请是否成立,应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是该禁令是否遵循比例原则,即作出禁令不会造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涉案视频涉及的行为人主体是申请人,视频中包含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属于其依法应受到保护的人格权范畴。从被申请人获得隐私视频的经过,以及向他人进行传播,借该视频以言语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了骚扰和威胁等行为来看,被申请人有明显的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主观故意,且侵害行为正在发生中。如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基于以上因素考量,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的隐私权系具体人格权,且申请人隐私权所涉内容与社会公益事项无关,也不与他人正当权利的行使产生冲突,不会造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本案中申请人的隐私权具有充分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上述案件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以任何形式存储、控制和传播涉案视频,禁止被申请人借涉案视频对申请人实施一切威胁、骚扰等类似行为。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指当民事主体面临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由人民法院作出禁令,以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人格权保护预防、侵害阻却的法律制度。

传统上,人格权主要为一种消极防御性的权能,但仅是消极防御和事后补救在网络时代并不足以给予其全面保护。为满足事前防范的需求,我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针对人格权侵害的禁令救济制度,从而构建一套人格权侵害领域中预防性责任形式的快速实现机制。尤其是在当前大数据时代和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具有无限放大效应,人格权损害一旦发生,其后果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难以恢复原状。允许权利人积极行使人格权,消除影响权利圆满实现状态的因素或者危险,从而有效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官小贴士


01哪些人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任何面临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危险的民事主体都可以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02人格权侵害禁令法律效力如何?

人格权侵害禁令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格权侵害禁令针对人格权一经损害难以弥补的特殊属性而给予及时制止不法行为的特别司法保护,体现出通过提供及时救济以预防人格权损害的制度功能。

03人格权侵害禁令有哪些审查程序?

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非诉程序,但要注重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的审查,并非“两造”对立结构,人民法院有权并有责任就构成裁判基础的事实与证据进行收集,但要实现对被申请人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可召开听证会,保障被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权、获悉通知权、笔录查阅权。有必要的,被申请人亦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驳回申请或作出禁令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并明确救济渠道。

04对裁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申请一次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禁令的执行。如经过复议程序,法院经审查确认异议成立,则应裁定停止禁令执行,对禁令予以撤销或变更。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转自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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