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本市部分
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
异地管辖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将在天津市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法院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试点工作采取异地交叉管辖方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互为异地管辖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互为异地管辖法院。原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除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异地管辖法院管辖。
三、起诉人应当向异地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异地管辖法院起诉。
四、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08号,邮编:30019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子牙河南路48号,邮编:300122。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40号增16号,邮编:300171。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4号,邮编:300204。
五、试点工作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3日
END
来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