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
很多单位采取了灵活的工作方式
例如居家办公、弹性办公等
期间的工作成绩如何判定?
工资发放有何标准?
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引发劳动者的关切
基本案情
小李在天津市某培训学校处担任教师
签订有劳动合同
2020年春节假期后
因疫情原因
小李居家通过邮箱、微信等方式
提供劳动和劳动成果
同年6月初
小李回岗复工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
该培训学校按照
每月2050元的当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向小李支付了工资
小李认为
疫情期间其在家正常工作
单位不应按照最低标准支付其工资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小李提供的微信、邮箱截图等证据显示出其在疫情居家办公期间
提供了与工作岗位、职责紧密相关的劳动
但也确实未进入正常工作秩序和状态
工作强度与实际在岗工作不同
结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小李的岗位职责及双方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小李此期间工资为每月3000元,判令该公司应向小李补发此期间的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近年来
因新冠肺炎疫情频发
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受到影响
劳动争议纠纷增多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暂停线下营业,组织员工居家办公,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提供劳动和劳动成果的,对于劳动报酬金额的认定,不应简单的“一刀切”处理,以最低工资或正常在岗工资为标准,而应结合个案中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岗位职责、期间提供劳动及劳动成果的实际情况,本着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原则,酌情确定劳动者此期间工资。
既让劳动者获得与劳动付出相匹配的报酬
同时也体谅用人单位疫情之下的艰难处境
依法合理维护双方权益和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第四条 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
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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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一庭 潘 烨 王世尧
编辑:审管办 鲍佳琦
制作:李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