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河西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自2018年起
黄某某租用河西区某底商摊位制作、出售油条等制品。
经营期间,黄某某为了增加油条色泽,吸引顾客购买,遂在制作过程中向原材料里添加过量明矾(硫酸铝铵),制作出油条大量出售。
2021年9月
公安河西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食药环大队在对市场进行食品检查中,发现其摊位出售的油条制品可能存在铝的残留量超标的情况,遂抽样进行检测。
经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被抽样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达到848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0月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将黄某某查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黄某某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其行为已构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据此
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禁止缓刑期间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生产销售的油条中超标准添加明矾,法院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
该案的审理不仅是要让被告人对其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更是对其他潜在的违法食品安全从业者敲响了一记警钟:为了口感、利润等而牺牲食品安全、危害他人健康的同时,自身也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广大食品生产、销售者应自觉依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应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当发现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绝不给违法犯罪行为留下生存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ND
作者:审管办鲍佳琦、刑庭王垚
制作:李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