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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拍案】男子酒驾被“碰瓷” 设套者竟是刚一起喝完酒的“朋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15:55:2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

“碰瓷”式诈骗方法花样翻新

从“人碰瓷”发展到“车碰瓷”

今天带来的案例就是典型的“车碰瓷”


犯罪分子利用酒驾者心存侥幸的心理

故意制造碰撞交通事故

酒驾者担心报警对自己不利

通常选择“私了”

殊不知早已进入犯罪分子设下的圈套

变成“待宰的羔羊”

被要挟交付大量钱款

案件详情

2018年7月的某天

李某应朋友孙某之约吃晚饭

席中李某喝了一些酒

离开时他驾驶私家车离开

离开饭店后不久

他就遭遇了一起事故

考虑到自己喝了酒

他答应了对方“私了”的提议

“赔偿”了对方4万元

李某以为此事已经解决

直到案发后

他才知道

这起事故竟是朋友孙某策划的

孙某今年29岁,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曾两次因敲诈勒索被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刑满释放。

他曾在闲聊过程中了解到,原来有些酒驾的人发生事故时,宁愿多赔钱也不想报警,他认为这是条“生财之路”,于是找了几个朋友,开始“碰瓷儿”。


他选中的第一个目标

就是朋友李某

当李某饮酒驾车离开饭店时

他立刻电话通知同伙李某的驾驶路线

果然

李某自知酒驾理亏

不敢报警

被敲诈了4万元

他们见第一次尝试就如此顺利,胆子也越发大了起来。孙某经常在酒吧门口“蹲点”,看到有人饮酒驾车,便电话通知同伙,他们故意制造车辆剐蹭事故,索要财物。


4个月的时间

他们作案4起

共获赃款11万元

2021年6月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获取此案线索

孙某等五人陆续落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

五名被告均在庭审中认罪认罚,法院对参与“碰瓷儿”的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官说法

再次提醒各位车主

醉驾行为本身已经入刑

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根据法律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毫克/100毫升以上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选择饮酒开车上路,是置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于不顾,更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目标。为了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家庭幸福美满,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文明交通的参与者,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ND

来源:刑庭 时 光、天津政法报

编辑:审管办 卢 娜、鲍佳琦

制作:李妍君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