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碰瓷”式诈骗方法花样翻新
从“人碰瓷”发展到“车碰瓷”
今天带来的案例就是典型的“车碰瓷”
犯罪分子利用酒驾者心存侥幸的心理
故意制造碰撞交通事故
酒驾者担心报警对自己不利
通常选择“私了”
殊不知早已进入犯罪分子设下的圈套
变成“待宰的羔羊”
被要挟交付大量钱款
案件详情
2018年7月的某天
李某应朋友孙某之约吃晚饭
席中李某喝了一些酒
离开时他驾驶私家车离开
离开饭店后不久
他就遭遇了一起事故
考虑到自己喝了酒
他答应了对方“私了”的提议
“赔偿”了对方4万元
李某以为此事已经解决
直到案发后
他才知道
这起事故竟是朋友孙某策划的
孙某今年29岁,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曾两次因敲诈勒索被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刑满释放。
他曾在闲聊过程中了解到,原来有些酒驾的人发生事故时,宁愿多赔钱也不想报警,他认为这是条“生财之路”,于是找了几个朋友,开始“碰瓷儿”。
他选中的第一个目标
就是朋友李某
当李某饮酒驾车离开饭店时
他立刻电话通知同伙李某的驾驶路线
果然
李某自知酒驾理亏
不敢报警
被敲诈了4万元
他们见第一次尝试就如此顺利,胆子也越发大了起来。孙某经常在酒吧门口“蹲点”,看到有人饮酒驾车,便电话通知同伙,他们故意制造车辆剐蹭事故,索要财物。
4个月的时间
他们作案4起
共获赃款11万元
2021年6月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获取此案线索
孙某等五人陆续落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
五名被告均在庭审中认罪认罚,法院对参与“碰瓷儿”的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官说法
再次提醒各位车主
醉驾行为本身已经入刑
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根据法律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选择饮酒开车上路,是置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于不顾,更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目标。为了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家庭幸福美满,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文明交通的参与者,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ND
来源:刑庭 时 光、天津政法报
编辑:审管办 卢 娜、鲍佳琦
制作:李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