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法报》于2022年4月20日对河西法院案例进行报道,下面请看详细内容:
前不久,小李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瓶杏仁露和一包口香糖,小票上载明:“杏仁露5元,口香糖12元。合计17元。”小李也实际支付了17元。但小李回家后发现杏仁露瓶身上粘贴的价签显示,它的价格为4.5元,小李多支付了0.5元。之后,小李拨打了12315进行举报,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但并未与超市达成调解。小李认为超市的行为存在价格欺诈,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差价0.5元,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其500元。
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根据《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九条,被告作为经营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在本案中确实存在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的情况,但他们制订并在店内公示了相应的退赔制度,无法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价格欺诈。虽无法认定超市存在价格欺诈,但超市应严格及时履行退赔制度,根据超市公示的《多收价款退赔制度》,应向小李退还差价0.5元,并赔偿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