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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老人提出“精神赡养”主张 三子女被判“常回家看看”
  发布时间:2022-04-24 10:45:55 打印 字号: | |


《天津政法报》于2022年4月18日对河西法院案例进行报道,下面请看详细内容:


“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已有近9年的时间,但仍有部分人认为只要承担了老人的赡养费用就算尽到了为人子女的义务。近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除了明确赡养费用,也将“精神赡养”写进了判决书,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奶奶年过九旬,每月有2200元养老金收入,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其配偶于1992年病故。2020年,李奶奶因心肌梗死等入院治疗,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三子女各支付赡养费300元并轮流照顾。开庭后,法官了解到李奶奶的三名子女身体也有不同程度的残疾或疾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李奶奶身患疾病,需要子女赡养扶助,三被告作为原告子女,应承担赡养扶助义务。李奶奶有一定经济来源,结合三子女收入情况及身体伤残情况,酌定每人每月各支付李奶奶赡养费200元。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结合实际情况,认定三子女每人每月至少探望李奶奶两次。

法官介绍说,本案是一起依法保护老年人精神需求,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典型案例,“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为促进判决的履行,保障探望质量,法官找准双方的矛盾症结所在,从法理和情理进行心理疏导,缓和对立关系,当事人服判息诉,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