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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拍案】网络交友被陷“杀猪盘” 女孩2个月被骗80万
  发布时间:2022-04-21 16:45:23 打印 字号: | |

网络另一端的他

英俊潇洒、帅气多金

对你嘘寒问暖关怀备至

像极了爱情中的“白月光”

你以为终于遇到懂你的“高富帅”

其实你只是对方的“下酒菜”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王强(化名)添加了被害人李月(女,化名)的微信和QQ,后王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发送虚假照片,将自己包装成长相帅气、事业有成的“成功人士”,骗取李月的信任及好感,后俩人确立“恋爱关系”。


在交往过程中王强虚构

“支付宝被冻结急需用钱”

“给淘宝店铺刷分”

等事由

多次要求李月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

两个月内

骗取李月钱款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后王强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裁判结果


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令王强退赔被害人李月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交友类电信网络诈骗。

此类诈骗中,犯罪分子往往在社交平台上将自己包装成有颜有财的“成功人士”,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被害人发展成网络情侣关系,进而以“急需用钱”、“投资周转”、“家人生病”等等原因向被害人借款,此时被害人基于二人特殊关系往往会放松警惕,向犯罪分子转账大量钱款。


法官提醒


网恋需谨慎

对网络恋人还是要尽快“一睹真容”

核实身份

在未核实身份前

需要提高警惕

切勿轻易相信对方说辞

对身份不明的网友

不能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更不能随意转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ND

作者:审管办 卢 娜、刑庭 王 垚

制作:李妍君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