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时遇到商品价签和结账小票上的价格不一致时,该怎么维权呢?河西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闫炳宇接受《都市报道60分》采访,教你如何维权!让我们一起去听听吧!
法官说法
民二庭员额法官 闫炳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便利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根据《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便利店的行为不属于价格欺诈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
便利店已经建立了多收价款的退赔制度
并且在店内进行了公示
法院支持消费者根据该制度获得赔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会优先考察商家是否建立并实施合理的多收价款退赔制度。
如果已经建立并实施的,则法院支持根据该制度进行退赔;如果商家没有建立并实施合理且明确的多收价款退赔制度,则很可能构成价格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商家向消费者进行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第九条 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
(一)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
(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