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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拍案】误购假酒,消费者获十倍酒价赔偿
  发布时间:2022-03-15 16:50:29 打印 字号: | |

逢年过节

中国人的餐桌上少不了酒

有的商家趁机以假乱真

出售“三无产品”

作为消费者我们怎么维权?


年前,张某在某烟酒店

购买某品牌白酒两箱

货款共计6960元

张某回家后发现该酒不似真品

便将酒拿去鉴定


市监管所委托该品牌公司

对张某所购买的白酒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为:

外箱防伪标签、防伪胶带、生产批次与公司产生工艺不符;礼盒防伪标签、礼盒荧光防伪点等与公司生产工艺不符;瓶盖防伪标签、瓶盖生产工艺与公司生产工艺不符;箱、盒、瓶防伪标签信息溯源关联不符。通过外观鉴定,该送检产品不是该公司产生,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


因此,原告张某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某烟酒店

退还货款6960元

并赔偿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烟酒店

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

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


综合法律规定及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食品安全关涉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必须严格把控,筑起牢固的司法防线,守好食品安全最后一道关。本案涉诉商品属于生活中常见的消费品,小区门口的烟酒店销售酒类产品更应时刻警惕,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更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ND


作者:民二庭 胡晓雯 蔡常余

来源:天津高法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