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
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希望每一位被执行人都要敬畏法律
力诫侥幸心理
切莫以身试法
基本案情
于某某、关某分别与崔某因不同矛盾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令崔某分别偿还于某某、关某本金等款项及相应违约金,后崔某并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双方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对崔某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其向法院及债权人承诺出售房产用以履行义务,以此申请解除房产查封措施并最终将房产以250万元售出。崔某将所得房款部分用于偿还贷款,同时为规避法院扣划房款,要求买房人将47万元汇入其母亲银行账户。
两起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崔某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其仍对办案人员称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经询问,崔某才告知房产已出售,故法院以崔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
崔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依法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
崔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
其迫于法律的强大震慑
履行全部债务并取得债权人谅解
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有序运转的保证。一旦诚信缺失,不仅危害经济社会发展,而且损害社会公正、损害群众利益,阻碍文明进步。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既是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表现,又是社会信用水平提高的体现。
本案通过采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追究拒不执行判决罪等多种惩戒措施,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