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婚前全款买下了三套房,结婚时,王先生在三套房的房本上加了妻子的名字。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房产的分割以及女儿的抚养权上,却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河西法院民四庭员额法官童文星接受《都市报道60分》采访,为你解读,让我们一起去听听吧!
法官说法
民四庭员额法官 童文星
问: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怎么判呢?
由于王先生的女儿已经满了八周岁,孩子表示之前一直是父亲照顾自己,以后想要继续与父亲一起生活,法院综合考虑,判决孩子由王先生负责抚养,乔女士每月负担生活费。
问:房产又该如何分割呢?
王先生三套房子,全款购置本来是自己名下的私产房,自愿与他的前妻在婚后共同共有,这实际上是一种赠与的行为。这种赠与行为,通过办理房地产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由他自己名下变更为了他和他前妻共同共有,实际上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已经是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房产也就由他的婚前的个人财产变成了婚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候应该按照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但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分割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人一半,而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结合财产来源、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方及过错程度、对家庭责任负担情况、离婚后子女抚养等因素综合判定分割份额。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