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先生与被告徐女士
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
后因贾先生出轨
双方产生矛盾
分居至今
分居期间孩子随徐女士共同生活
贾先生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
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现贾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经调解未果
贾先生同意抚养孩子
徐女士给付抚养费
徐女士以贾先生出轨为由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贾先生与徐女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婚生子由贾先生抚养
徐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
徐女士主张贾先生支付因出轨造成的损害赔偿30万元,贾先生拒绝并否认存在出轨事实,表示之前其曾在开庭笔录中的“自认”是为尽快离婚进行的虚假陈述。
但贾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否定自认,结合徐女士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认定其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给徐女士造成精神损害,徐女士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
根据双方陈述的情况、家庭财产状况以及贾先生的过错程序等综合考虑,酌定5万元为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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