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间积极参加夜间社区值守
这本是值得称赞的事
但是因为心存侥幸醉酒驾车
受到法律惩处及党政纪处分
只能悔之晚矣
基本案情
某日晚,杨某某与朋友在外聚餐期间饮用一杯白酒、一瓶啤酒。晚23时许,其驾车离开饭店,准备回家添置衣物后,参加社区夜间防疫值守工作,当杨某某驾车行至某道路交口时,遇公安人员临检遂被查获。经司法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mg/100ml。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杨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该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据此,判处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件审结后,杨某某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规对其作出党政纪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国家公职人员醉酒后驾车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典型案例。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然而其醉驾行为,不仅与党章规定的“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党员义务要求相去甚远,而且损害了党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切实增强法纪意识,坚决杜绝侥幸心理,自觉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