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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都市报道60分:潘烨法官解读《民法典》“居住权”相关条款
  发布时间:2021-07-15 16:06:55 打印 字号: | |

河西法院员额法官潘烨接受《都市报道60分》采访,对《民法典》“居住权”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让我们一起来听听吧!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于“居住权”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中都有了非常明确而且统一的裁量尺度,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民一庭员额法官 潘烨




法条链接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