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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天津日报》:对预付费合同纠纷案件共性总结进行报道
  发布时间:2021-06-21 16:13:16 打印 字号: | |

办卡

2万余元,100多节课程

不办卡

每节课300多元

怎么算

都是办卡更实惠


当前,无论是教育培训机构,还是健身、餐饮等行业,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预付费已成为商家营销的噱头。表面来看,虽然是提前缴纳了费用,但一方面,对消费者而言,可以享受到较高的回报,比如充值越多折扣越高、充多少送多少;另一方面,对商家而言,预付费可以快速回笼资金、利益套现,还能提前“锁定”顾客。商家与顾客各得其所,本应是双赢。不过,这种双赢要建立在双方遵守契约的基础上。从现实来看,由于监管乏力,这种契约并不牢固。

对于审理的预付费合同纠纷案件,河西法院法官李勇总结出一些共性问题,《天津日报》对此进行了报道,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天津日报


疫情暴露预付费消费风险


“在我们努力化解纠纷的过程中,梳理纠纷发生前后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发现不可预估的新冠疫情是预付费纠纷激增的直接原因,但合同约定不明、资金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监督和签约主体混乱是预付费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预付费合同纠纷案件扎堆而至,也触发河西区法院民三庭法官李勇产生了思考,他说,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对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线下教育培训为代表需要集中顾客在特定场所消费的服务行业,因一时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利润骤降,甚至个别行业的经营主体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在服务行业遭遇“凛冬”之际,作为当前服务行业常见经营模式的“预付费”也遭遇了严重挑战,企业经营不善与消费者的服务需求未能满足以及对企业继续发展的不信任之间的联系,导致对簿公堂的事情屡见不鲜,“有的培训机构涉案众多,个人涉案有的金额高达10万元”。李勇说。


预付费经营模式中的乱象


“其实,疫情只是导火索,它只不过让潜藏的风险提前爆发而已。”对于审理的预付费合同纠纷案件,李勇总结出一些共性问题──

01经营者订立合同时不提供正式文本以及相关合法票据。预付费经营模式让消费者必须与经营者一同承担未来经营的风险,但是在合同的签订时没有协商的权利,而经营者不仅不履行介绍合同主要内容的义务,甚至连由其起草的格式合同也不向消费者提供。虽然消费者在与营销人员的沟通中,可以就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达成口头协议,但因未能以具备高度证明力的书面形式记载,经营者可以轻而易举单方面改变约定,调整服务内容,以及否认合同关系的存在,导致消费者在司法救济中难以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所陈述的合同内容。同时,开具发票作为法定义务,并未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即使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出具发票时,经营者也会以降低优惠标准、复杂的申请流程和不具备开具发票条件的理由推脱和拒绝开具发票。


02预付费用未存入独立账户并接受有效监管。当前服务行业普遍秉持优先抢占市场,提升市场占有率的经营策略,为获得拓展市场所需资金,通常选择向消费者提供大幅优惠换取消费者购买期限更长或次数更多的服务。收取的预付费用将被投入到新市场的开发中,此时后续服务的经营成本不再依赖于消费者的支付,而依赖于新市场开发的成功与否。此种投资运营模式下,一旦新市场拓展失败,将会造成连锁反应,不仅无法扩大经营规模,原有的经营业务也因无法提供持续经营的必要成本陷入生存困境当中。


03与消费者签订预付费合同的签约主体混乱且缺乏职业道德。服务行业竞争激烈,众多品牌持有人为实现快速占领市场以及扩大品牌收益的目标,除建立众多的自营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外,还通过授权等方式吸引他人加盟,形成品牌持有人和授权人共同经营品牌的局面。在预付费经营模式下,管理规范的缺失,让实际经营者不仅不会解释其与经营场所陈列的品牌所有人的真实关系,反而会作出夸大乃至虚假陈述,让消费者误认为经营者就是实力雄厚、发展前景良好的品牌持有人。但在向消费者提供有限的可以证明双方存在预付费合同关系的材料中,实际的签约主体与销售过程中消费者所认定的签约主体并非一致。预付费合同纠纷发生后,消费者才发现自己仅能向已丧失偿还能力的实际签约方主张权利,而品牌持有人可以基于加盟合同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理由规避赔偿责任。此外,缺乏职业道德的经营主体为满足个人奢侈消费而挪用预收取的费用,不仅侵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涉嫌违法犯罪。


END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