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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拍案】邻里对簿公堂,竟是因为一条狗...
  发布时间:2021-06-10 16:30:02 打印 字号: | |

有句俗话说得好

“远亲不如近邻”

然而

在某小区里

本该互帮互助、和谐共处的邻居

却因为一条狗

引发了一场名誉权纷争


案情回顾

小张与小王是邻居关系,两人都在某小区微信业主群内。2019年12月,因小张家的狗在小王的车胎上小便,小王将小张家的门牌号照片发送到业主群内,并发布侮辱小张的言论。小张认为,业主群是大家共同沟通、交流、共建友好邻里关系的场所,小王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其名誉权。

小张起诉小王,要求:

小王向小张道歉,并在业主群内发布道歉信息,每日发1次,连续发7天。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小王以发表上述言论系事出有因,且小张或其妻子在遛狗时经常纵容狗在其家门前或其家汽车轮胎处小便为由不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小王连续7日在业主群内发布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应以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人格权利为限。当事人双方之间如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而不应采取侵犯名誉权的方式。

小张与小王系邻居关系的当事人,出现矛盾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互助的基本原则解决问题。小王不应在业主群内发布不当言论,该言论中带有明显的人身侮辱性质,应认定其侵犯小张的名誉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因小王在业主群内发布不当言论事出有因,其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小张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在微信业主群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典型案例。融洽的邻里关系,不仅能给居民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而且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谐和友爱。

公民享有名誉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小王享有言论自由,但权利的行使存在边界,虚拟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其在业主群发布侮辱性言论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小张的名誉。

该案的审理有助于规范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保护名誉权,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社会良好风尚。


案例编写人:李国强 李硕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