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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微信借钱不还,我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2-10 16:30:00 打印 字号: | |

朋友不还钱

能凭聊天、转账截图

去法院告ta吗?


答案是

不一定!

法院很有可能

无法认可其证据效力!

别担心!

今天小编告诉你一个好方法


微信新增了

 个人微信账单导出功能 

可以直接导出

个人账户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并加盖腾讯公司公章(电子章)

方便用户自行取证


最后生成的交易证明

长这样~

当当当当

既然提到了微信取证

那么不少人会问

怎样的微信证据才能被采信?

微信语音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吗?

……

别着急!

下面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小编专门采访了法官

总结发现微信聊天记录

是否被采信与两点息息相关:

诉讼时,如果对方不认可聊天记录的相对方是自己呢?


法官可以要求双方拿出手机,当核对原始聊天记录与聊天截图是否一致


但有时候法官未核对,或者当事人没带手机、已经删除,企业纠纷的微信不是参加诉讼的人控制等等,这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证,格式如下:

采用截图打印方式

要完整打印聊天记录

但为让法官快速明白证明内容

应用其他颜色的笔标好时间顺序

并注明证明内容

参考格式如下:

完整

记录

一张是有用户名的截图,证明对方微信号。


一张是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11月12日14点34分,本人通过微信与某某聊天,对方向我借款1000元,并承诺一周后还钱,我通过微信转账付款。

微信证据满足以上两点后

才可能被采信

法官审查微信证据

原则上仍主要从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三个方面入手


其次区分涉案微信证据

是否实名认证

内容是否有过删减、篡改

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情形

微信展现形式(微信文字、图片、语音、视频)

等等不同情况判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综上

微信证据始终存在

确认双方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明目的的困境

所以最好的方式是有证据意识

01

如果是涉及公司

企业等通过微信达成交易

应两方公司提前写明授权某微信号

作为公司交流的方式

凡是涉及转账都同时注明用途

双方再形成纸质对账单

微信仅是作为联络工具

最终都需要进行纸质确认较为稳妥


2

如果个人之间微信借款

个人之间如果通过微信借款

最好采用微信聊天记录中

载明借款情况

并由借款人出具借据

因为并不排除实际借款人

与微信实名认证人不一致的情形



这样始终把微信证据作为

一种其他证据的佐证证据,

方能从源头上杜绝因证据不足败诉的可能。 


01

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02

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03

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是:


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但是,要注意

证据具有合法性≠具有证明效力

01

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

保存原始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

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02

微信语音资料中

记载的内容应尽量清晰、准确

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若录音证据中无“借”、“还”等字眼会降低证据的证明能力。有的微信账号是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方式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

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03

除录音证据外

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

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

小编嘚啵了这么多

大家学会了吗?

扩散!

赶快告诉你的朋友!

素材来源:天津高法、山东高法、江西法院

转自“天津政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