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报》于2020年8月25日第5版对河西法院法官解读《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进行报道,下面请看详细内容:
如今,体育健身已成为全民时尚,但同时它也伴随着一定的危险性。那么,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性的竞技类文体活动,一旦受伤,谁来担责呢?司法实践中,分别存在适用公平原则和自担风险原则处理案件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有关于“自甘风险”条款的规定。
河西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华飞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参加人“自担”该类活动的风险,应当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的角度来理解。第一,受害人必须意识到所参加活动存在风险,仍自愿参加。第二,通常情况下有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其他参加者因受害人的自担风险而免责。但其他参加人对于损害后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超出了自甘风险的限度,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其他参与者行为本身具有妥当性。该类行为必须是合法的、社会普遍认可的文体类活动规则允许的行为。第四,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参加人受到伤害与其他人的活动参与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通常来讲,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尤其是竞技体育类运动,对抗性较强。对抗能够发扬拼搏的体育精神,使活动变得更加精彩,同时也增加了活动的危险性。如果让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人承担侵权责任,参加者在参与活动时将束手束脚,会大大减损活动的趣味性和精彩度。
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能够消除参与文体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顾虑,有利于促进当事人积极参与文体活动。但需要提醒的是,该条款仅适用于“文体活动”。另外,对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活动组织者在组织活动时,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