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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胎儿利益特殊保护
  发布时间:2020-07-14 15:40:25 打印 字号: |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覆盖每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未来到底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改变?

今天,小编带领大家了解胎儿利益特殊保护。



胎儿利益特殊保护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最新通过的《民法典》,则创设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这也成为民法总则编的亮点之一。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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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