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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拒不配合安装充电桩案:未明确约定,但亦属物业合同义务
  发布时间:2020-06-12 09:38:23 打印 字号: | |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如果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归。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


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结大量案件,其中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却产生了巨大影响力,它们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今天回顾的是物业拒不配合安装充电桩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张兴海以及大V苏航进行了精彩点评。


案情回顾


2019年,重庆市民范某为方便出行购买一辆新能源汽车,并由此获赠4S店免费提供充电桩并进行安装服务。


为安装充电桩,范某向当地供电单位提交一份电表安装申请。供电单位告知范某,他需要另行提交一份由所在小区物业出具的同意安装证明。


为此,范某找到小区物业公司,该物业公司称,范某与其签订的物业合同中并未约定物业公司有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新能源汽车频繁发生自燃事故,充电桩短路也可能引起自燃,一但发生自燃,将严重危害安全。物业公司因此对范某的请求予以拒绝。


范某多次寻求协调无果后,将该物业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范某与物业公司签订有《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以协议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重庆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此外,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对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故为范某出具同意安装证明属于该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



判决后,物业公司按要求向范某出具证明,并协助其完成相关手续办理。2020年5月,充电桩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通讯员 闫洋 汪鸿鹏)



大V点评

苏航:"司法三连"终结物业服务纠纷


在少数地方,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让社区成为“角斗场”;物业费、停车位、保安岗引发连番争议,让回家成为针锋相对的“较量”。家门口的纠纷,在不少居民心中埋下“问题三连”:物业本应提供的服务,怎就成了业主必须服从的义务?为什么物业对该管的事不管,不该伸的手却伸得太长?物业、业主的口水仗,真的无解吗?

 

本案判决的亮眼之处,就是揭穿了物业振振有词的拒绝,不过是把义务当成了“裁量权”的诡辩。既然部委规章已明确物业应予配合,这一要求又通过约定转化为合同义务,物业的越俎代庖就是无法推责的违约。不止为充电桩争议提供经典判例,本案的思路更为业主之问给出“司法三连”:终结一切物业服务纠纷,诚信应是准绳,合同本是依据,法律定是底线!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长  张兴海



本案判决凸显两重效应

 

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更是必备的道德品格。我们身边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贯穿着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物业公司以合同条文未明确约定为由,断然拒绝提供协助安装充电桩的服务,这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败诉。在我看来,本案宣示了“让符合诚实信用的行为得到鼓励,让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受到谴责”的明确导向,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生动体现。


除此之外,本案对推动相关行业发展也具有示范效果。当前,新能源汽车产业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大有可为,而推广新能源汽车除了要解决技术难题,更需要打通应用“梗阻”。在为新能源汽车做好配套设施建设方面,本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意义。我欣慰地看到,人民法院又一次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作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