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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全力维护司法权威案例选编
  发布时间:2019-10-29 16:22:20 打印 字号: | |


傅某在法院内寻衅滋事被判刑案

杨 绍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3月间,傅某因不服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所实施的扣押措施,多次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惠南人民法庭,以法官不公为由,对法院工作人员采取书面及口头辱骂等方式滋事,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2018年3月2日下午,傅某携喷射油漆罐,再次来到惠南人民法庭,在法庭门口立柱及附近地面等处喷涂“法官不作为”等字样。傅某在被法警带至法庭调解室后,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对法院多名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恐吓,直至被民警强行传唤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惠南派出所。

处理结果

2018年8月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在公共场所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傅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年8月22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根据傅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傅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法官不仅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和使命,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承受者。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因为案件裁判结果与自己预期不一致,便迁怒于法官,肆意辱骂、恐吓法官,不仅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傅某判处刑罚,不仅是对其非理智行为的制裁,也有效维护了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更能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形成尊崇法律、尊重法官的法治观念。


案外人撕毁裁判文书被拘留案

熊 杰

基本案情

在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甲因离家在外务工,特委托该法院将民事判决书送达其家中,由家人签收。2019年4月29日上午,盐津县法院干警到被告李某甲家中依法送达判决书时,案外人被告李某甲之弟李某乙对判决不服,当场撕毁人民法院送达给被告李某甲的民事判决书,送达该判决书的干警对李某乙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和训诫,但李某乙漠视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致当日无法向被告李某甲送达民事判决书。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盐津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乙撕毁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致不能向被告李某甲送达民事判决书的行为,已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2019年4月29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李某乙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形式,撕毁民事判决书的行为是对国家法律、司法权威的挑衅和践踏,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案外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裁判文书,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是公然挑衅国家法律权威的不法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违法人员的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在此,郑重提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案外人员,对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要理性对待,要通过正当途径正确表达自己的法律诉求,以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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