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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特辑】未成年人监护不能松懈,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发布时间:2019-05-28 16:40:50 打印 字号: | |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我们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案例,以案释法,希望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做出警示、提出建议。

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人汪某酒后在本市河西区某大厦通道内,以跳舞做游戏为名,采取搂抱、用手抠摸阴部和臀部等方式对被害人刘某(女,时8周岁)进行猥亵。小区保安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了汪某的不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在通知被害人家属后,被害人家属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成案。后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目无国家法律,为满足个人欲望,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汪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警示

这是一起反映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对幼儿由于监护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案发时没有任何监护人看管被害人,父母监护的缺位给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乘之机。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有低龄化趋势,尤其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儿,其认知能力低,不能明辨是非,容易相信人且没有自我防范意识和保护能力,因此家长们需要时时关注他们,不能使其脱离监护人监管。

同时,本案中小区保安通过监控录像发现犯罪并及时制止,进而使案件及时侦破,说明了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监控设备及加强安保措施的必要性。尽职的安保人员、有效的监控系统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