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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特辑】未成年人网络交友需谨慎,家长也得上上心!
  发布时间:2019-05-27 16:43:11 打印 字号: | |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我们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案例,以案释法,希望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做出警示、提出建议。

 

王某明利用网络交友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明(53岁)利用其QQ账户,编造其为某中学初三学生的虚假身份,与未成年被害人刘某某(女,时13周岁)加为好友进行聊天。在聊天期间,被告人王某明多次索要并得到被害人多张裸体照片。同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明谎称其手机被他人抢走,并以该人掌握了被害人的裸照为由,迫使被害人通过QQ添加该人为好友。随后被告人王某明利用该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聊天,并以发布被害人裸照相威胁,多次要求与被害人见面。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明将被害人从图书馆带至一住宅小区房间内,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形下仍以胁迫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并录制了视频影像。同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明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从图书大厦带至一民宅内再次进行侵害。同年10月7日,被害人家长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某明遂被抓获,后经侦查成案。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采取胁迫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侵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明以发布被害人裸照相威胁邀被害人见面并进而将被害人带至民宅内以实施犯罪,在犯罪时虽未实施肢体暴力,但使用了言语威胁迫使被害人就范,达到了犯罪目的,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被告人王某明侵害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本案警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聊天诱骗取得幼女裸照,并以此相威胁邀约被害人见面,进而实施性侵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其身心、智力等方面发育尚未成熟,自身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低下,缺乏明辨是非的认知判断能力,不适宜独自使用互联网。家长和老师对未成年人要加强正确使用互联网的指导,帮助他们树立使用互联网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时刻关心关注孩子的生活动态,情绪波动,从细节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