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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法院财产保全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7-03-16 09:51:42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

                     

你(单位)已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现将财产保全申请人诉讼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如下:

一、本院将对你(单位)的保全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将裁定进行财产保全,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将裁定驳回申请。

对保全裁定被保全人有权申请复议,复议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将裁定撤销或变更原保全裁定。

二、进行财产保全依法应提供担保。本院将通知你(单位)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由本院确定,不提供担保或提供担保不符合要求的,将裁定驳回申请。对担保财产,本院将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给你(单位)或担保人造成的影响,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在保全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提供担保不足以保证可能发生的损失的,将通知你(单位)追加担保,拒不追加的,将解除或部分解除保全。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将裁定变更保全财产为其提供的担保财产。

三、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本院提供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本院将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财产信息采取保全措施,因财产信息不准确未完成保全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院不负责在你(单位)提供的财产信息之外查找被申请人的财产。

诉讼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申请保全人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查询范围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线索由本院确定。经查询发现被申请人财产的本院将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未发现被申请人财产的本院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诉前保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进行保全,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未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五、保全财产有保全期限的,本院将通知你(单位)保全期限,你(单位)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申请,未申请的财产保全自动解除。

六、保全财产继续使用不明显影响财产价值的,法院将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你(单位)不得干涉。

保全财产如交你(单位)保管,你(单位)不得使用,在保管期限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全财产上的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财产保全的影响。

八、因你(单位)原因造成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你(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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