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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计算机及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15 13:00:42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计算机网络和“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在审判及其他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网络管理组织

第二条 我院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是本院计算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和管理计算机及网络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院各部门均须确定一名兼职计算机管理员,协助管理本部门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第四条 计算机及其设备实行专人保管的办法,保管人员负责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和软件程序的日常保养和管理。

第三章 网络设备管理

第五条 凡由本院配发(包括各部门自行配备)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和软件程序,均为本院固定资产,统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 本院各部门的计算机及其相关硬件设备、软件程序和耗材均由本院统一购置、配发及维修;未经同意所发生的一切购置、维修费用由该部门或个人自理。

第七条 凡我院配发的计算机必须在我院局域网上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凡在我院局域网上运行的计算机严禁在物理上与任何外部计算机网络相联接。因特殊原因需要与外界相联的,须经院计算机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全院干警要养成爱护设备、正确使用设备的良好习惯。保持设备清洁、卫生,防止设备部件丢失、毁损,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四章 网络使用管理

第九条 任何网络用户未经院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同意,均不得擅自复制系统中存储的各种软件。如因非法拷贝引起版权纠纷,由拷贝人承担相关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机密和秘密信息,必须严格依照我院有关信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本市、上级法院及本院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和公安部关于计算机资源安全管理及上级法院和本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计算机机房内应当保持清洁、整齐;严禁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防盗、防火、防停电等设施和其他安全、应急设备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任何无关人员均不得擅自进入计算机机房。外来人员进入机房前,必须经院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同意。有关手续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计算机机房人员应尽职尽责,随时接听网络用户请求服务的电话,及时做出答复或赴现场进行处理。遇设备发生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计算机工作主管部门和技术人员加强对各部门计算机和网络使用的指导,保证操作人员在网络上正常工作,确保计算机网络设备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加强服务意识和效率观念,对各使用部门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应尽快解决或答复。

第五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在我院计算机网络中设定权限,并负责对使用权限和信息保密及密钥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网络时,应当按照“天津市法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操作要求,准确、及时、规范、完整地输入各类计算机信息。

第十九条 本院审理或处理的各类案件和公文,都必须将相关信息及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未规定输入信息或漏输信息的,档案部门有权拒绝归档,并责令有关人员修改或补录。

第二十条 各类信息的输入应与所办案件或公文处理过程同步。

第二十一条 本院采写、编辑的文件、简报、信息、杂志、案例、调研文章或其他材料,应当使用Word2000或以上版本制作,并将有关计算机信息妥善保存并备份。

第二十二条 法院内部公用信息的所有内容仅对本市法院工作人员开放,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将我院计算机信息提供给法院外部人员。

第二十三条 法院设有内部主页,各部门可将需发布的信息报送网络中心,经批准后发布,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章 网络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由本院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设专职的系统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信息保密与用户权限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的保密员,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终端设备使用中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我院计算机网络上传输机密和秘密信息必须严格依照我院有关信息保密规定执行。存储重要信息的微机,负责人应设定开机密码或通过其他加密手段进行加密,以防止信息泄漏。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妥善保存纪录,有保密内容的存储介质。对存储有重要工作信息的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应严格管理,避免出现信息丢失、损坏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存储在微机内的重要数据应随时备份。防止因没有备份或没有及时备份而造成数据无法恢复。

第三十条 计算机系统的用户口令要经常变更,建议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一条 来自法院外的计算机软件、硬件维护人员,应由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维护工作,并对维护人员,维护内容进行记录。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召集法院外技术人员进行维护。

第三十二条 全院计算机严禁随意登录国际互联网,一经发现擅自上网者,要追究本人和所在庭室领导的责任。坚决杜绝泄密情况的发生,切实做好计算机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七章 系统安全运行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系统的权限,以人事部门确定的正式职务和岗位为准。遇有机构、人事变动等情形,人事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在变动手续完成的当日,将变更情况通知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通知的当日对相应权限进行重新设定。

第三十四条 网络系统使用权限对本院工作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网络用户必须按照各自权限和标识使用网络中的计算机信息,不得将本人的计算机口令随意告诉他人,严禁借用或冒用他人的标识和口令进入计算机网络。

第三十五条 各网络用户第一次领取“系统”密码后,应当及时自行更改密码,如发现本人密码有泄漏的可能,应当立即予以更改,如遗忘本人的计算机密码,应当书面向院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系统管理员为其重新设定密码。

第三十六条 为防止计算机病毒的入侵,保护系统的安全运行,本院局域网使用的计算机只保留硬盘,光驱、软驱等部件全部拆除。严禁私自打开计算机机箱;严禁自行增加、更换机箱内的插件;严禁自行改变计算机系统的资源配置和参数设置。

第三十七条 为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计算机网络,严禁在本院的计算机上安装系统外游戏软件以及非工作需要的软件。未经允许禁止将外来的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外接设备在我院计算机上运行、使用。确因业务需要使用的,须进行病毒检查后方可使用。各庭室因业务需要安装其他办公软件的,须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安装使用。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病毒,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计算机用户应当做到上班时开机,下班时关机,不得频繁地关闭、开启计算机;关机应逐级退出各应用程序。

第四十条 开机时必须先开启外部设备,再开启主机。关机时必须先关闭主机,再关闭外部设备。

第四十一条 已经接插计算机设备的电源,严禁再接插非计算机电器设备,特别是不能接插复印机、电加热器、移动电话充电器、空调器、电风扇等电器设备。

第四十二条 凡因违规操作、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一律由直接责任人赔偿,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数据大量丢失或导致系统瘫痪,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部门领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本院计算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