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2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2012年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为重点,积极开展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2年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70件,审结47件(包含去年旧存7件),未结30件;受理非诉行政审查案件242件,审结254件(包含去年旧存12件),结案率90.9%。
一、行政诉讼案件收结案情况及分析
2012年行政诉讼案件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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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机关 |
案由 |
案件数 |
处理结果 |
|||||||
维持 |
驳回起诉 |
驳回诉讼请求 |
撤回起诉 |
履行法定职责 |
撤销 |
移送 |
未结 |
|||
市房管局 |
撤销决定书 |
1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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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履行法定职责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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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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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政府 |
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
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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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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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6 |
|
区房管局 |
确认违法 |
1 |
|
|
1 |
|
|
|
|
|
撤销决定书 |
1 |
|
|
|
1 |
|
|
|
|
|
履行法定职责 |
1 |
|
|
|
1 |
|
|
|
|
|
天津市公安 交通管理局 河西支队 |
撤销处罚 |
22 |
9 |
|
|
13 |
|
|
|
|
履行法定职责 |
1 |
|
|
1 |
|
|
|
|
|
|
公安 河西分局 |
撤销行政处罚 |
4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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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公安 河西分局 越秀路派出所 |
履行法定职责 |
1 |
|
|
1 |
|
|
4(旧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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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河西分局 马场派出所 |
履行法定职责 |
1 |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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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劳动局 |
撤销工伤认定 |
4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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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
|
区残联 |
撤销残疾证 |
1 |
|
|
|
|
|
|
1 |
|
区执法局 |
履行法定职责 |
1 |
|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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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河西分局 |
履行法定职责 |
1 |
|
|
|
|
|
|
|
1 |
合计 |
|
新收70件,(旧存7件) |
15 |
0 |
4 |
18 |
0 |
6 |
1 |
30 |
已结47件,未结30件 |
从上述列表内容显示有以下特点:
(一)、诉区政府征收类案件29件(为尖山八大里一期房屋征收引发的)居行政案件第一,反映了人民群众越来越重视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
(二)、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案件位居行政案件的第二,主要是交通摄录处罚,一人多次违章分别处罚,当事人有异议针对处罚分别起诉。
(三)、征收类案件是我院首次受理的案件,也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审理的案件,其中13件诉征收决定的原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也是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新特点,本院已裁定驳回原告提出的管辖异议。
(四)、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今年判决撤销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6件(去年旧存4件),占诉讼案件的8%;
主要涉及程序问题:在办案过程中一味追求结案,忽略了机关程序规定,在立案前进行调查,而立案后未重新调取材料,致使在行政程序中,调查取证的时间为立案之前,也有的单位来人解决问题却没有办理委托手续,而一旦发生行政诉讼,单位又对该人的代理资格予以否认,导致败诉;还有的情况是在内部审批中缺乏技巧,对法律规定理解不透澈。今年撤销的案件二审法院也都维持了我院的判决结果。
二、非诉行政审查案件收结案情况及分析
2012年非诉行政审查案件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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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机关 |
案件数 |
处理结果 |
||||
准予执行 |
不予执行 |
撤回申请 |
移送 |
未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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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 |
225 |
195 |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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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房管局 |
1 |
|
|
1 |
|
|
区综合执法局 |
6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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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规划局 |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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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劳动局 |
4 |
3 |
|
1 |
|
|
市水务局 |
5 |
5 |
|
|
|
|
合计 |
新收242(旧存12件) |
210 |
|
32 |
|
|
已结254件 |
从上述列表内容可以看出:
一、2012年非诉审查案件收案共计242件,结案254件,结案率达105%。
二、非诉审查案件涉及房屋征收案件居首位,受理225件(包括地铁站点59件,尖山八大里一期166件),占总数的93%。今年,我庭对新颁布实施的《行政强制法》进行了学习,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用书面审查的原则进行了审理。书面审查原则的运用,不同于以往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即尊重了行政决定的确定力、节省了审判资源同时更好的站在人民法院这个中立的位置上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的审查和监督,通过这一年运用新的原则审结案件,摸索并制定出一套切实有效的书面审理程序,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上诉案件列表及情况分析
2011-2012年期间上诉案件情况明细表 |
||||||
被诉行政机关 |
案由 |
总数 |
上诉处理结果 |
|||
维持原判 |
撤诉 |
撤销 |
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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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 |
行政许可 |
1 |
|
|
1 |
|
确认违法 |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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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河西分局 |
治安行政处罚 |
6 |
2 |
4 |
|
|
履行法定职责 |
1 |
1 |
|
|
|
|
天津市公安 交通管理局 河西支队 |
行政处罚 |
2 |
2 |
|
|
|
行政赔偿 |
1 |
1 |
|
|
|
|
区劳动局 |
撤销工商认定 |
1 |
1 |
|
|
|
区税务局 |
行政处罚 |
1 |
|
1 |
|
|
区房管局 |
撤销房屋拆迁裁决 |
2 |
1 |
1 |
|
|
合计 |
|
16 |
9 |
6 |
1 |
|
二审维持9件,撤诉6件,撤销1件 |
从上述列表内容可以看出:
2012年期间从二审法院上诉退回的案件共计16件,其中维持原判的9件占56%;撤诉的6件占38%;撤销的1件占6%;今年上诉案件16件,9件维持原判说明一审案件正确率大大提高。
四、学习、研讨、服务大局
今年初我庭对新实施的《行政强制法》进行认真系统的学习,运用新的原则审结案件,摸索并制定一套切实有效的书面审查审理程序,体现书面审查特点,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后,由承办法官依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依据听证审查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法等方面做出书面审查报告;合议庭每位成员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后,进行合议;经合议,如果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准予执行的裁定,报主管领导批示后,向当事人送达;如果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则改由听证审查,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报主管领导批示后,向当事人送达。
今年还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学习、讨论,效果很好。今年受理地铁站点征收案件59件,八大里一期改造166件都在三至五个工作日下达裁定,依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支持了政府的重点工程,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通过学习贯彻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的文件精神,特别是传达了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的讲话,我们认识到行政审判面临的形势,在目前我国社会矛盾凸现、各类案件多发的特殊历史阶段,化解行政争议、理顺民官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是长期而艰巨的;面对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的“一高一低”现象,即行政相对人申诉上访率高和服判息诉率低的问题,江院长提出的几项举措和狠抓行政审判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对我们今后的工作都很有借鉴意义。
我庭结合我市行政审判工作在全国绩效考核中的排名和我院行政审判工作在全市法院系统的绩效考核中的排名,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有针对性地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讲求工作态度,注意方式方法,提高案件协调撤诉率,保护好相对人的诉权;二、提升案件的质量,降低上诉率,做到公正透明的审理和标准统一的裁判;三、抓住矛盾焦点,对症下药,积极利用各种资源化解纠纷,做到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四、认真贯彻实施今年新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切实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五、行政机关需重视的问题
通过今年审理的案件反映出行政机关的问题: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履行行政程序应注意问题
第一、在履行程序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交委托代理手续,没有进行审查就向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规定。
第二、在履行程序时没有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已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也未向其告知举证的权利,送达法律文书超出了法定期限,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规定。
第三、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使用了受理申请之前取得的调查材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规定。
二、作出相关行政处罚时,违法行为与处罚幅度问题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但是在现实的执法过程中,按照代码进行处罚,而代码处罚一般都是以上限进行处罚,没有按照违法当事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的不同,作出相适应的处罚,存在处罚幅度的问题。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事实存在问题
第一、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存在着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与补偿协议认定的面积之间存在差距的问题。
第二、在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中,有一部分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成为经营性住房,被征收人每年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缴纳各种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应该对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我们建议,行政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注意这些问题,行政诉讼是面很好的镜子,一个案子的问题解决了,可以对同类型的案件起到借鉴作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更新,逐渐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同时应当将过去执法中好的经验推广普及,遵循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宗旨,形成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执法理念,为创建平安河西提供良好的职能保障。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