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建设 > 审判研讨
排兵布阵 沙场点兵:合议庭组成机制研究
——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改革为视角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郭超
  发布时间:2016-12-21 08:58:40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合议庭是我国人民法院最重要的庭审组织形式, 而合议庭的组成是开启合议庭履职道路的第一步,起着前提性、基础性的作用。因此针对特定的案件,如何组成一个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合议庭极有研究之必要。同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半边天”,已经越来越成为各类案件合议庭组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近期,《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的陆续出台,让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改革给合议庭组成机制注入了新鲜血液,带来了深远影响。本文即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改革为视角,探讨合议庭组成机制相关问题。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现有制度性资源的考察,总结我国法律关于合议庭组成的原则性规定,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概括出我国合议庭组成现状方面存在着组成结构固定化、成员选定松散化、角色分工刻板化的“三化”现象。第三部分,梳理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合议庭组成方面的实践创新,以及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改革的为合议庭组成带来的重大突破。第四部分,通过分析论证,提出笔者认为结构合理、人员优化、角色平等的合议庭组成模型选择。第五部分,从程序启动、结构选择、成员选定、矫正变更四个步骤出发,为合议庭组成机制的价值实现,提供司法程序具体操作上的必要保障。以期通过本文的论述为合议庭组成机制研究在目标模型上提供模式选择,在程序规范上提供思路借鉴。

本文含注释部分共计字)

 

 

主要创新观点

受到中国古代作战“布阵”之说的启迪,笔者认为,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在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亦有“阵法”之义。布阵得法、点将得当,才能更好的发挥合议庭的履职能力,更好的开展审判活动。因此,在总结制度性规范、梳理现状问题、借鉴实践创新的基础上,笔者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改革为视角,以编练阵法——结构选择、治兵点将——成员选定、排兵布阵——角色分工为三个切入点,通过法经济学“投入——产出”理论、管理学“正式沟通”理论等方法的分析论证,提出以“小合议庭为基础,以“大合议庭”为突破;以随机抽选为原则,以专业固定为例外;以平等共商为实质,以角色扮演为外观的合议庭组成目标模型。并以此为基础,从程序启动、结构选择、成员选定、矫正变更四个步骤出发,提出目标模型在实践操作时的具体实施细则,为目标模型的价值实现提供程序保障。

 

 

 

 

 

 

 

 

 

 

 

 

 

以下正文:

我们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

——题记

引言

中国古代作战,即讲究布阵之说,布阵得法、点将得当,则能更好的发挥军队的战斗力,以克敌制胜。而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在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亦有“阵法”之义。在合议庭的整个运行机制中,合议庭组成机制又如同战场上的排兵布阵、沙场点兵一般,起着前提性、基础性的作用,直接关系着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审判质效的不断提升、审判公正的价值实现,因此针对特定的案件,如何组成一个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合议庭极有研究之必要。

一、制度初探:基于现有制度性规范的考察

   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合议庭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运行过程中往往会经过组成、审理、评议、裁判等步骤,以期最终实现集思广益下的公正审判,而合议庭的组成则是开启合议庭履职道路的第一步。本文所指的合议庭组成机制即是要重点探讨解决合议庭成员的组成结构、成员选定及角色分工等问题。

    从现有制度性规范中考察,关于合议庭的组成问题,我国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均已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看,我国合议庭组成包括混合式即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与职业式即只有法官组成两种模式。尽管三大诉讼法关于合议庭组成的规定,形式表述上略有不同,但从中可见有共性的要求,如:合议庭成员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一审案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案件人民陪审员不得参加合议庭。尽管有了上述规定,但从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组成的实际操作看,仍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统一的规定。如,合议庭人数的上限是多少,合议庭成员由谁选定,采用何方式选定,何时选定,何种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人民陪审员由谁选定,如何选定,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各自的人数比例又该如何确定等等。也正是因为合议庭组成机制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缺乏统一、细致的规范,使得我国各地法院的合议庭组成,有了很大随意性,也为“形合实独”现象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二、现状透视:“三化”下的思维定式

由于统一规定缺乏,操作细则模糊,加之各地法院思想意识上不够重视、审判资源配置差异较大,法官队伍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等多种原因。我国在合议庭组成机制方面长期呈现出组成结构固定化、成员选定松散化、角色分工刻板化的思维定式。

(一)组成结构固定化

为了了解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数量、人民陪审员是否参加合议庭以及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各自比例等问题。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随机选取了某市H区基层人民法院2014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刑事、行政共100份裁判文书。经统计,合议庭人数全部为三人,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组成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7%,而全部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中,法官人数均为2人,人民陪审员人数均为1人。尽管上述统计方式略显笨拙,无法实现全面覆盖,且因地域差异、审级差别可能有所不同,但我们无疑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我国各级法院各类案件的审理当中,几乎近百分之百的合议庭人数为三人,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组成已经逐渐成为常态化,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各自比例却较为固定不变,常见为“2名法官+1名陪审员的”的模式,法官人数均多于人民陪审员。

(二)成员选定松散化

笔者则通过访谈的形式,走访了某市H区、N县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及Y中级人民法院共10名法官,向他们了解其所在法院合议庭成员选定的主体、时间、方式等问题。在此,节选二位法官的谈话记录,以期基本能反映出一定的问题。

【法官一】:我们在合议庭成员的选定上并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律,往往先是由庭长指定案件的承办人,再由承办人或是书记员在确定某个案件的开庭时间时,综合同一审判庭内其他法官的开庭排期,确定人员,现在法院的案件量很大,法官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谁有时间,有时才是选定合议庭成员的关键。

【法官二】:我们的案件是在立案庭时由电脑系统随机指定了承办人,之后则是由承办人自行选定合议庭成员,在我们庭只有部分法官享有担任审判长的资格,所以要先请好审判长,由于法官数量有限,加上工作繁忙,几乎我们都会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至于请谁,没有统一的规定,看承办人自己。

通过访谈可以发现,很多法院对合议庭成员的选定都没有形成足够的重视,而是采取了随意、放任的态度,在实际操作中便釆取东拉西凑的方式随意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临时指定,成员之间随机搭帮,组成人员随意变更,俗称“架庭”、“露一面“坐一下,合议庭组成形成了“松散式”。其结果是导致了合议制“形同虚设”,内部运行行政化现象日趋严重,严重违反了审判工作的基本规律。

(三)角色分工刻板化。

笔者随机向参加上述三个样本法院庭审的律师及当事人,发放了调查问卷共100份,并调阅了某市H区人民法院2014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合议笔录50份,对合议庭成员的履职情况作了调查。经统计,在庭审过程中,大多数情况都是由承办人主持庭审,而人民陪审员一般不发言。在合议庭评议时,同样大多是由承办人先发表意见,而人民陪审员通常只是表达同意。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从角色扮演的角度上看,长期以来一直有着承办人一枝独秀的现象存在。从职权分工的角度看,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虽有着“制度上”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同等权利,但实际中“陪而不审”现象却十分突出,陪审功能常常难以实现。在承办人制度仍然根深蒂固的活跃于司法审判活动的今天,承办人作为案件的主要负责人,将案件的权、责、利集中于一身,几乎承担了从合议庭收案到结案的全部工作。虽是肩负重任,责任重大,却强势突出,大包大揽,很大程度的抑制了其他合议庭成员作用的发挥,有违合议制的基本特征,直接导致了合议庭的“形同虚设”。

    三、改革新措:以往变革与未来走向

   (一)合议庭组成的实践创新

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不少创新模式下的新型合议庭应运而生,为切实解决“三化”问题,深入合议庭组成机制研究带来了诸多思考启迪。

1.“大合议制”。近几年,“大合议制”模式开始零星式的走上了审判舞台。例如:2014年12月24日,南京市玄武法院由2名法官、5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制大合议庭,审理了一起疑难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015年6月25日,兰考县人民法院组成“3+8”十一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余某某诈骗一案。东莞市第二法院厚街法庭,改变以往“2名法官加1名人民陪审员”的习惯组合,首创了“1名法官+2名人民陪审员”陪审新模式,并在2013年以该陪审模式审理案件370宗。

2.定员与随机之争。为了改变“松散式”的随意乱象,不少地方的法院开始积极探索,努力形成合议庭成员选定的模式创新,而改革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即“定员式”与“随机式”

“定员式”合议庭组成形式。这种形式即是在审判庭内下设若干个以审判长为核心的合议庭,通常由1名审判长、2名法官和若干名书记员组成,在较长时期内审理一定范围案件的相对固定的审判组织。这一形式在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审判资源极其有限的今天,极大的提高了审判效率,同时也符合了现代审判专业化趋势的要求。以此形式为原型,一时间全国各地各类专业化合议庭如雨后春笋般显现,如劳动争议审判合议庭、家事审判合议庭、交通事故审判合议庭、金融审判合议庭等等。而专业化合议庭的设立,对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增强合议庭审判效能、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发挥了积极意义。

“随机式”合议庭组成形式。有的法院开始探索将随机组成合议庭作为推进司法公开、完善合议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以更好的实现程序公正。如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将全院7名党组成员、61 名法官和33名人民陪审员全部纳入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名单,并逐一设置编号。综合区位因素,将机关各审判庭划为一个审判小组,将 7处人民法庭组成3个审判小组。由立案部门或人民法庭通过分案程序确定案件承办人后,利用“随机分配合议庭系统”从所在小组备选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中随机确定合议庭其他人员。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全面推行二审案件“两段式 不间断”审判机制中,亦是采用随机组成合议庭的方式,甚至在开庭前,当事人并不知道案件将由哪个合议庭、哪些法官审理,法官也不知道自己将要审理什么案件、哪个案件。

    3.审判团队建设。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动下,“审判团队”模式成为一种选择。以深圳福田法院为例,自2012年7月起,福田法院公开选任了35名审判长,每位审判长带着2名普通法官和3名法官助理,以及其他辅助人员,组成专业化审判团队,开启了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的序幕。江苏省泗洪县法院设立17个审判长团队,8个主审法官团队,审判单元采取审判长负责制、主审(独任)法官负责制两种配置模式,审判长对团队的所有案件负总责、负责法定权限内的裁判文书签发。主审法官只负责本人承办的案件,不参与其他人员承办案件的庭审等工作。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改革的重大突破

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201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已达71.7%。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系人民陪审员首次参审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首次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出庭参与案件审理,备受人们关注。由此均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已经越来越成为各类案件合议庭组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但从实际中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亦确有“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现象的存在,备受人们的争议,亟待解决。近期,《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的陆续出台,再一次将人民陪审员推向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沿阵地,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入了历史新征程。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改革主要包括参审机制改革及参审职权改革,其具体内容主要规定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中。就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方面,改革内容主要是规定了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类型,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重大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原则上应当在2人以上,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等。就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方面改革思路是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等。

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半边天,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无疑对合议庭组成机制中合议庭成员数量、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各自比例等诸多环节将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义,亦将对我国现有合议庭组成机制产生变革式的深远影响,注入新的活力。

四、模式选择:结构合理、人员优化、角色平等的目标模型

(一)编练阵法:以小合议庭为基础,以大合议庭为突破

笔者认为,一个简单的调整,有时可能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三人以上合议庭的出现,看似是法台上人数的简单增加,实则是审判资源优化组合的一种有益尝试。适当增加合议庭成员人数,尤其是加大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比例,能够更好的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有效提高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话语权,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弥补法官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偏见,将人情事理与法理思维有机融合,实现“专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从而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合议庭构成问题。由于“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改革后的人民陪审员只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进行表决,不再参与法律适用问题的表决,带来的结果是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表决,而法律适用问题则只有法官进行表决,加之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原则,以往习惯式的“1名人民陪审员+2名法官”的合议庭构成则存在问题,如果2名法官无法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评议结论将很难形成。因此,合议庭构成应保证总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而法官人数也必须是单数,根据数字特性,那么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则只能为偶数。至于合议庭总人数,我国现有法律均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不应无限制的扩大,否则将浪费审判资源、降低审判效率,应最多限定在9人为宜。综上,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合议庭结构则可能有以下共10种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1名法官的合议庭组成结构,实质上让法律适用问题变成了独任审判,应采取十分谨慎选择的态度,但3人制合议庭又只有此一种选择形式,实属无法避免,故在适用的范围上应十分注意。并且综合考虑到各地法院法官数量的差异以及充分保证人民陪审员所占的比例,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合议庭组成结构应为“2名人民陪审员+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3名法官”、“6名人民陪审员+3名法官”。

笔者认为,可以将三人制合议庭、五人制合议庭划分为小合议庭,将七人制合议庭、九人制合议庭划分为大合议庭。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上看,小合议庭在理论上既吸收了独任庭的效率理念,在法律程序运作过程中减少经济耗费,从而降低人力、物力、财力所直接产生的“直接成本”;同时又兼备和凝聚了职业法官和普通群众的集体智慧,让裁判结果更客观、更准确,预防作出错误裁判而带来“错误成本”。因此,在考虑到司法成本的基础上,应形成以小合议庭为基础,以大合议庭为突破的理念,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合议庭组成结构。

(二)治兵点将:以随机抽选为原则,以专业固定为例外

结构决定功能,但功能的实现却要靠人的作用,因此在谋划好合议庭外观框架后,其内在血肉即成员的选定则是核心问题。在合议庭成员的选定问题上,笔者认为无论是人民陪审员的选定还是法官的选定均应以随机抽选为原则。

首先,从本质属性上看。合议庭具有临时性的本质属性。合议庭是由合议庭成员集体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临时性审判组织, 组成于案件受理之后, 解散于案件审结之时。 故合议庭不应是一个常设组织,更不应该是一个不变组织,理应回归对合议庭的定位,变“固定化合议庭”为“临时性合议庭”。

其次,从制度设计上看。早在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中第二条,就已经规定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而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又再一次明确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开庭前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可见,随机抽选早已是制度设计上的价值追求,理应遵循。

再次,从实际效果上看。尽管相对固定组成合议庭,具有专业性、持续性、高效性等特点,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变化,弊端也逐渐显现,合议庭成员长期合作,容易形成利益小团体,相互之间难以监督和制约,为“人情案”、“关系案”埋下了较大隐患。而随机抽选可以减少人为的干预因素,更有利于强化合议庭的职能作用,保障每位成员独立思考,为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保驾护航。

同时,笔者认为,专业并非一定要以固定的方式进行,随机抽选与专业化审判亦并非不可兼得。扩大各专业的规模范围,加大各专业之间的交流沟通,随机抽选亦对提升法官业务素质、提高队伍综合能力具有倒逼作用。但考虑到很多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极其有限、加之部分地区知识产权、金融等领域人才短缺的客观条件,故在合议庭成员的选定上应以随机抽选为原则,以专业固定为例外,而专业固定的应注意定期交流,人员配置、人才培养,以尽快实现随机抽选为目标。

(三)排兵布阵:以平等共商为实质,以角色扮演为外观

    《辞海》对合议的解释是:合,协同、共同;议,商议,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议讨论。马克斯·韦伯认为合议具有两层意义:“A.同一个职务由多人担任,或者若干职务处于相互间直接权限的竞争之中,相互间有否决权;B.合议的意志形成:只有通过若干人的合作,才使一项命令合法产生,或者采取多数表决的原则。”因此,合议庭成员的角色分工方面应尽可能体现合议制“多人参与、平等协商、集思广益、共同决策”的特征。而这一特征的实现核心在于沟通方式。根据管理学的理论,在组织系统内,依据组织明文规定的原则进行的信息传递与交流则称之为“正式沟通”,其一般可分为五种模式。

 

 

笔者以“五人制”合议庭为例,运用“正式沟通理论,对合议庭成员的角色分工进行分析。发现,如果过分强调承办人、或是审判长的角色作用,则会使得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沟通类似于“钟摆式”,除某个核心角色(C)外,其他成员互不沟通,平行沟通不足,成员参与度较低,不利于发挥集体作用。而如果形成“链式”模式,则会在无意中产生“审判长(A)—承办人(B)—其他法官(C)—人民陪审员(D、E)”的等级分化,各成员间沟通面狭窄,沟通内容分散,不易形成群体共同意见。而如果过分突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区别,则又宜形成“Y字型”模式,即人民陪审员(A、B)与法官(C、D、E)的群体分化,极易产生对立情绪,引发小群体主义。而较为理想的合议庭沟通模式,则是“全通道式”,即各合议庭成员均能全面开放、直接交流,充分沟通、平等表达,主动参与、共同协商,真正发挥合议庭的特征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合议庭成员的角色应体现内外有别的原则,即以平等共商为实质,以角色扮演为外观。在与当事人的接触过程中、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在审判的各项程序性活动中,体现审判长、承办人、其他法官、人民陪审员的各自角色差异、象征作用。而在合议庭内部的沟通过程中,则应淡化角色分工,尽可能追求角色平等的沟通氛围。

值得注意的是,合议庭当中的承办人角色是否应该取消呢?笔者持否定意见。一个团队的运行势必需要牵头人,否则容易出现三不管的局面,合议庭亦是如此。况且案件送达、处理管辖异议、财产保全、鉴定评估、调取证据都需要专人操作,取消承办人,则使得当事人不知道该找谁是好。故应重新定位承办人的角色职责,变实质性的负责为程序性的代表,让承办人成为合议庭的“受托人”、“代理人”,而不是“负责人”。同时笔者认为,在法官助理制度及司法辅助人员队伍不断健全的今天,可以考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下案件的承办人由法官助理担任,为合议庭平等共商扫清障碍。同时,在审判长负责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值得警惕的是,不能改变了承办人一枝独秀的局面,却转向了审判长一肩挑担的怪圈,合议庭改革应始终沿着合议庭的特征作用,制度初衷出发。

五、实施步骤:实现目标模型的程序规范

“司法不是随性所欲的,必须排斥任意性,而排斥任意性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司法程序的形式化,建立合理的司法程序。”因此,在明确合议庭组成的模式选择后,合理的司法程序则是保障其价值实现的必经途径。

(一)程序启动

明确何种案件需要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尽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笔者认为,规定中“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重大案件”等字眼均属于十分不好界定的词语,势必造成各地掌握尺度不一、落实效果不同的情况。既然上述规定已经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陪审的权利,又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不陪审的权利。不如统一整合成 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以外,均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各方当事人和行政案件原告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的权利,当事人应在接到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当即提出,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决定应在开庭前作出。

(二)结构选择

程序启动后的第二步则应是确定合议庭的组成结构,即在前文陈述的合议庭结构类型中选择一种适用。至于是小合议庭还是大合议庭的选择,则应以案件的实际需要为基础,充分考虑案件的标的额、难易程度、争议焦点、是否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力、诉讼风险评估、审判成本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这一选择的决定权应由人民法院掌握,但可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同时应遵循以小合议庭为基础的原则,以防止审判资源的无端浪费。从现阶段看,权衡各方利弊,“2名人民陪审员+3名法官”五人制合议庭是较为合理的组成结构,可予广泛适用。

(三)成员选定

    合议庭成员的选定应贯彻随机抽选的原则,案件范围上落实全案随机,人员范围上,考虑到案由指导下审判庭设置十分普遍,人员应在案件所属审判庭内随机,但应注意审判庭之间的人员交流,案由轮换,打破固定模式。人员选定具体包括三方面。

第一是审判长的选定。审判长往往代表着一种资格,是法律专业知识全面、审判实践经验丰富、主持庭审活动熟练、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很强的象征。应在选任基础上,形成审判长库,并从中随机抽选每个案件的审判长。

第二是合议庭其他法官的选定,应在各审判庭法官库内随机抽选若干名。上述两者抽选的基数均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倍,以保障抽选的意义。

第三是人民陪审员的选定。人民陪审员的选定应从人民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选,并施行两选制,第一次由人民陪审员管理部门从名册中随机抽选应选人数外,再额外抽选2名,作为备选人员,均参与庭前阅卷等准备工作。开庭当天,由当事人在前述人员范围内第二次抽选应选人数,未入选的其余2名可参与合议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但不得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之所以采取两选制。原因有三。一是需抽选的人民陪审员人数相对较多,来自各行各业,容易出现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庭的现象,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有必要抽选候补人员。二是让当事人直接参与抽选,可以确保随机抽选的公平、公正、公开,满足当事人的参与感,提高公信力。三是未入选的候补人员全程参与全部审判活动,既是一次对人民陪审员的实践培训,又是一种对合议庭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一举多得。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方面的人员选定,均应以电脑系统随机抽选的方式进行,防止人为因素,并应将抽选的过程记录向当事人公开。由于操作过程较为繁琐,为了提高效率,应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完善抽选系统,努力形成集庭审排期、人员抽选、法庭分布等为一体的统一系统,以期统筹安排、发挥实效。

值得一提的是,在知识产权、金融、医疗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可以在抽选时,设置专业特长等检索条件,也可根据本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类型,建立专业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从中抽选。

(四)、矫正变更

通过上述三步,一个案件的合议庭已经组成。根据审判活动中集中审理的原则要求,每件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成员不得随意变换。故在合议庭组成后,无论是法官、还是人民陪审员,原则上都不应更换,应尽可能将合议庭成员变动控制在最小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上,实属存在不可避免的个例情况发生,如当事人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合议庭成员工作变动、身体、家庭个人原因等情况。当发生部分合议庭成员变动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应重新以随机抽选的方式选定新的合议庭成员。

通过前文论述,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改革为合议庭组成机制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增加了其繁琐程度,在人民法院案件量逐渐攀升的今天,审判成本的考虑一直贯穿于论文的写作。因此,要想真正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一个重要的前提便是繁简分流,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诉前调解程序的重大作用。要把好刀用在刀刃上,而不是杀鸡用牛刀。

结语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人们试图创造出理想的制度,但实际上无法做到。对于合议庭组成机制的研究亦是如此,我们应该谨慎建立所谓的“理想模型",本文所能做的也只是为合议庭组成结构提供一种模式选择,为合议庭组成程序提供一种思路借鉴,诸多之处思虑不周。合议庭改革不会止步,合议庭组成机制研究不会止步,亦有待于在今后的不断改革创新中强化、提高、更新、发展。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