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在涉世不深且体力不如成年人的弱势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却日渐突出,相关案件不断成为社会热点。现实亟需司法研究予以解释这种不合理现象。原有以理论演绎为主的研究,立足于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成熟而应当获得特殊保护的理论共识,更关注如何对未成年人提供倾向性保护,尚不足以回应如此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暴力犯罪问题。笔者立足少年审判一线,以275件案件为大数据基础,通过案件数量、案由分布、犯罪类型等8个方面数据的实证分析,分别得出八项具体规律,进而归纳出当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结论性规律,从而解释上述不合理现象;最后利用该结论性规律,就新刑诉法设立的调查报告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及唯一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第14号指导性案例所示范的禁止令制度,在区别于普通犯罪基础上,提出针对暴力犯罪的若干适用建议:第一,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侧重未成年人的职业环境和日常群体活动;调查启动越早越有利于报告的客观性;调查主体更宜以第三方为主。第二,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除了需封存的罪名及犯罪手段外,还应包括调查报告中所发现的未成年人参与日常群体活动中的不良记录和个人隐私;封存的主体应当包括犯罪记录的制作机关和获取机关,而不仅仅是法院一家;查询目的应限于国家安全、司法办案所需和法学、未成年人教育研究三方面。第三,禁止令的内容应参考调查报告,体现特定性;禁止令的执行需要家庭、学校配合,更需要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共同参与。
全文共9973字(含注释)
主要创新观点:
一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结论性规律:暴力犯罪持续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且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其以抢劫、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为主要案由,以共同犯罪为主要犯罪形式,以无业者、职业院校和服务行业的未成年人为主要的犯罪主体来源并且男性占绝大多数,司法处置以缓刑为主;主要犯罪形式中的共同犯罪,又以日常群体为主要的犯罪主体来源,且群体中的再犯对其他未成年犯有较大的负面引导作用,并几乎均有男性参与。
二是该规律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解释:虽然暴力犯罪并不符合未成年犯人应当选择的最佳犯罪手段,也不符合未成年犯人应有的犯罪心理,但是在耳濡目染身边不良同学、同事的行为过程中,或在日常群体成员的蛊惑下,甚至有前科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渲染下,效仿群体成员或群体共同实施犯罪均能够就很容易地让个体行为人克服体力不自信的障碍,越过心理和道德的红线。
三是以规律指导调查报告、犯罪记录封存和禁止令的适用。调查报告的内容重在职业环境和日常群体活动。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应包括调查报告中发现的不良记录和个人隐私;封存的责任主体包括制作机关和获取机关;查询目的要限制在国家安全、司法办案所需和法学、未成年人教育研究三方面。禁止令的内容应参考调查报告,体现特定性;禁止令的执行更需要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配合。
以下正文:
引言
自1979年“中央58号文件”()发布,至2000年后从青少年犯罪中分离并正式确立研究地位,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历经了30多个春秋。与其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初的巨大社会变革相类似,在处于改革深水区的现阶段,社会矛盾凸显、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多发,引发了相关研究的中兴。回顾30多年的研究历程,学界大多认为已有的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不足之一是实证研究方法的缺陷。()有学者在考察了1646篇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方面的论文后指出,真正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的论文只占3%。()鉴于此研究现状,笔者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选择某法院少年庭从2009年-2014年六年间的275件少年案件,以最为繁琐但最为真实的逐案甄别方式,搜集案件数据,归纳分析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并以其指导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新制度的适用。
一、研究范围的界定
笔者采用学界惯常使用的“行为主体+行为范围”的界定方法,以理论为参考,以法律为依据,以常见案件为基础,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研究范围进行界定。
其行为主体的界定,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为14周岁至18周岁的自然人为主体。其行为范围的界定,从理论角度看,暴力犯罪一般是指以暴力或以暴力胁迫为手段所实施的严重侵犯人身或财产的犯罪;从刑法规定看,暴力犯罪既包括法律明确将暴力或暴力胁迫手段规定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犯罪,又包括虽无明文规定但犯罪行为是以暴力或暴力胁迫作为主要手段的犯罪;从常见案件角度看,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类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极为少见,聚众斗殴和随意使用暴力的寻衅滋事两类案件则较为常见。
综合上述分析,本文所讨论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范围界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刑法》规定的六种暴力犯罪: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二、常见暴力犯罪的实证分析
(一)案件数量方面——以暴力犯罪为主
数量\ 年度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合计 |
暴力犯罪案件数 |
37 |
39 |
31 |
27 |
15 |
17 |
166 |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 |
62 |
61 |
59 |
37 |
29 |
27 |
275 |
占比 |
59.7% |
63.9% |
52.5% |
73.0% |
51.7% |
63.0% |
60.4% |
表一:案件数量统计表
从表一看,从2009年-2014年的六年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分别为62件、61件、59件、37件、29件、27件,总计275件;当年的暴力犯罪案件数分别为37件、39件、31件、27件、15件、17件,总计166件。
图一:案件数量对比图
从图一看,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暴力犯罪,基本均呈现了案件数量逐年递减的良性趋势。
图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数占比图
从图二看,暴力犯罪每年的占比均在50%以上,远超非暴力犯罪数的占比,而且暴力犯罪占比的变化趋势虽有波动但无下降趋势,与前述案件数量逐年下降的良性趋势相悖。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规律之一:多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仍然以暴力犯罪为主且暴力犯罪未得到有效遏制。
(二)案由分布方面——以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为主
案由\数量 \年度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案由 小计 |
抢劫 |
13 |
12 |
13 |
13 |
3 |
5 |
59 |
故意伤害 |
11 |
11 |
5 |
6 |
6 |
3 |
42 |
聚众斗殴 |
6 |
9 |
6 |
5 |
5 |
4 |
35 |
寻衅滋事 |
6 |
3 |
6 |
1 |
1 |
5 |
22 |
强奸 |
1 |
|
1 |
2 |
|
|
4 |
绑架 |
|
4 |
|
|
|
|
4 |
前三项年度小计 |
30 |
32 |
24 |
24 |
14 |
12 |
前三项总计136 |
六项年度合计 |
37 |
39 |
31 |
27 |
15 |
17 |
六项 总计166 |
前三项占比 |
81.1% |
82.1% |
77.4% |
88.9% |
93.3% |
70.6% |
81.9% |
表二():不同案由下案件数量分布表
从表二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主要集中于抢劫、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三类案由中。这三类案由下的案件小计数与同期暴力犯罪总数的占比分别为:81.1%、82.1%、77.4%、88.9%、93.3%、70.6%,且多年均维持在70%以上。这反映出前三类案由的犯罪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中一直比较突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规律之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以抢劫、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为主要案由。
(三)犯罪类型方面——以共同犯罪为主
案由\年度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按案由小计 |
抢劫 |
2单独 11共同 |
5单独 7共同 |
8单独 5共同 |
1单独 12共同 |
1单独 2共同 |
4单独 1共同 |
21单独 38共同 |
故意伤害 |
9单独 2共同 |
9单独 2共同 |
3单独 2共同 |
6单独 0共同 |
4单独 2共同 |
2单独 1共同 |
33单独 9共同 |
聚众斗殴 |
6共同 |
9共同 |
6共同 |
5共同 |
5共同 |
4共同 |
35共同 |
寻衅滋事 |
3单独 3共同 |
1单独 2共同 |
3单独 3共同 |
1单独 |
1共同 |
1单独 4共同 |
9单独 13共同 |
强奸 |
1共同 |
|
1单独 |
2共同 |
|
|
1单独 3共同 |
绑架 |
|
4共同 |
|
|
|
|
4共同 |
年度小计 |
14单独 23共同 |
15单独 24共同 |
15单独 16共同 |
8单独 19共同 |
5单独 10共同 |
7单独 10共同 |
------- |
合计 |
64单独;102共同 |
表三: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数量统计表
从表三看,暴力犯罪中共同犯罪较多,计有102件,单独犯罪较少,计有64件。除故意伤害以单独犯罪为主要形式外,其他罪名均呈现共同犯罪为主、单独犯罪为辅的特点,尤其是绑架罪均为共同犯罪。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规律之三:以共同犯罪为主。
(四)罪犯人数及关系——以日常群体为主
案由\ 年度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抢劫 |
11共同(28人) |
7共同 (22人) |
5共同 (14人) |
12共同 (30人) |
2共同 (16人) |
1共同 (2人) |
故意 伤害 |
2共同 (6人) |
2共同 (9人) |
2共同 (10人) |
0共同 (6人) |
2共同 (7人) |
1共同 (2人) |
聚众 斗殴 |
6共同 (15人) |
9共同 (28人) |
6共同 (16人) |
5共同 (10人) |
5共同 (18人) |
4共同 (11人) |
寻衅 滋事 |
3共同 (12人) |
2共同 (9人) |
3共同 (13人) |
0共同 (1人) |
1共同 (2人) |
4共同 (11人) |
强奸 |
1共同 (8人) |
|
0共同 |
2共同 (7人) |
|
|
绑架 |
|
4共同 (16人) |
|
|
|
|
表四:共同犯罪中的罪犯人数统计表
从表四看,共同犯罪的人数较多、规模较大,按平均数计算,往往都是两人以上的群体。
通过查阅案件进一步发现,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之间在就读学校、打工单位、老乡等地理和人文环境因素上具有一个或多个重合点。这些重合点构成未成年人之间的纽带,从而结合成一个个较为紧密、固定的日常群体。这些日常群体构成了共同犯罪的主体。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也非临时起意,而是群体共同参与谋划;甚至不少寻衅滋事中的共同犯罪和聚众斗殴犯罪都是日常违法行为所积累成的违法习惯所导致。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规律之四: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主体以日常群体为主。
(五)涉初犯与涉再犯()案件数——群体中的再犯对未成年犯罪具有较大负面引导作用
案由\数量\年度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按案由小计 |
抢劫 |
13初犯 0再犯 |
10初犯 2再犯 |
13初犯 0再犯 |
13初犯 0再犯 |
2初犯 1再犯 |
4初犯 1再犯 |
55初犯 4再犯 |
故意伤害 |
10初犯 1再犯 |
9初犯 2再犯 |
5初犯 0再犯 |
6初犯 0再犯 |
5初犯 1再犯 |
3初犯 0再犯 |
38初犯 4再犯 |
聚众斗殴 |
6初犯 0再犯 |
6初犯 3再犯 |
6初犯 0再犯 |
4初犯 1再犯 |
5初犯 0再犯 |
2初犯 2再犯 |
29初犯 6再犯 |
寻衅滋事 |
6初犯 0再犯 |
1初犯 2再犯 |
5初犯 1再犯 |
1初犯 0再犯 |
0初犯 1再犯 |
3初犯 2再犯 |
16初犯 6再犯 |
强奸 |
1初犯 |
|
1初犯 |
2初犯 |
|
|
4初犯 |
绑架 |
|
4初犯 |
|
|
|
|
4初犯 |
合计 |
初犯146;再犯20 |
表五:初犯与再犯案件数统计。
从表五看,涉及再犯的案件数共有20件,其中集中于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两类案件,占全部再犯案件数的60%。
通过查阅案卷进一步发现,所有涉再犯的案件均为共同犯罪案件,且再犯的罪犯相比其他成员的年龄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结合规律四——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主体以日常群体为主,可见群体中的有前科成员对其他成员具有明显的负面引导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危害性较小、较易由治安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对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认识不是很清晰,更容易受再犯的影响而误入歧途。由初犯与再犯的案件数量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规律之五:未成年人易受引导,群体中的再犯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大的负面引导作用。
(六)未成年犯的职业分布——以无业人员、职业院校在校生、服务行业的未成年从业人员为主
职业\案由 |
无业 |
职业院校在校生 |
酒店、餐饮服务员 |
农民 |
普通中学生 |
企事业单位员工 |
其他(保安、快递、个体户) |
抢劫 |
72 |
35 |
13 |
16 |
10 |
7 |
0 |
故意伤害 |
31 |
15 |
11 |
3 |
11 |
1 |
0 |
聚众斗殴 |
42 |
17 |
22 |
0 |
2 |
0 |
4 |
寻衅滋事 |
24 |
14 |
17 |
0 |
1 |
0 |
2 |
强奸 |
3 |
|
3 |
5 |
|
|
1 |
绑架 |
7 |
|
2 |
|
|
1 |
|
小计 |
179 |
81 |
68 |
24 |
24 |
9 |
7 |
合计 |
392 |
||||||
占比 |
45.7% |
20.7% |
17.3% |
6.1% |
6.1% |
2.3% |
1.8% |
表六:未成年犯职业分布数据统计表
图三:未成年犯职业分布图
从表六和图三看,各种职业中,无业未成年人最多,占全部未成年人总数的45.7%;其次是职业院校在校生,包括中级和高级的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艺术学校的在校学生,占20.7%;再次是网吧、KTV、饭店等服务行业的未成年从业人员,占17.3%。这三项职业的未成年人占全部未成年人总数的83.7%,成为未成年犯的主要来源,尤其是无业的未成年人更占主要来源中的主要份额。
通过查阅案卷进一步发现,一方面,规律五中的再犯全部来源于无业人员,另一方面,无业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往往是主犯,起组织、诱导、谋划等具体作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规律之六:无业未成年人、职业院校在校生和服务行业未成年从业人员构成未成年犯的主要来源。
(七)性别分布——以男性为绝大多数
案由\性别 |
抢劫 |
故意伤害 |
聚众斗殴 |
寻衅滋事 |
强奸 |
绑架 |
合计 |
男性 |
150 |
71 |
86 |
53 |
12 |
10 |
382 |
女性 |
3 |
1 |
1 |
5 |
0 |
0 |
10 |
表七:未成年犯性别统计表
从表七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为男性,计有382人,女性极少,仅10人。
通过查阅案卷进一步发现,即使有女性参加的犯罪,女性也是作为共同犯罪的从犯实施犯罪,没有单独实施犯罪的案件。分析其原因,女性未成年人比男性受到家庭约束较多的生活环境,生性较乖巧、不易燥、不易怒的心理特点,体力不及同龄男性的生理特点,共同影响了未成年女性参与暴力犯罪的情形较少。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规律之七:犯罪主体以男性为主且共同犯罪中几乎均有男性参与。
(八)所受司法处置方面——以缓刑为主
图四:未成年犯所受司法处置分布图
从图四看,392名未成年犯中,198人被直接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而未被同时判处缓刑,有189人被同时判处缓刑。从这组数字看,两者相差不大且前者还略高于后者。若细化分析198名未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则可以发现198人中有30人因再犯,包括因构成累犯或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而不能被同时判处缓刑;在这30人中,又有26人曾被判处缓刑。综合而言,这392名未成年犯中,受过缓刑的合计有215人,占较高比例54.8%。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规律之八:缓刑的适用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司法处置的主要手段。
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规律的归纳及对现实的解释
总结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实证分析的各项规律,我们可以得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结论性规律:多年来,暴力犯罪持续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且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其以抢劫、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为主要案由,以共同犯罪为主要犯罪形式,以无业者、职业院校和服务行业的未成年人为主要的犯罪主体来源并且男性占绝大多数,司法处置以缓刑为主;主要犯罪形式中的共同犯罪,又以日常群体为主要的犯罪主体来源,且群体中的再犯对其他未成年犯有较大的负面引导作用,并几乎均有男性参与。
长期以来,我们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大多都基于未成年人需要倾向性保护的理论共识,再加上研究结论大多是研究者理论探索的总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基本上是一种思辨性研究,缺乏实证依据,研究成果主要是研究者想象力和生活阅历的呈现。()于是,当我们遇到以暴力犯罪为主的未成年人犯罪时,就会感到惊讶,发出“我们的孩子们怎么了”之类的感慨。人们更多地认为如此暴力的犯罪应当由成年人实施,如此多的暴力犯罪应当发生在成年人犯罪中。
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的上述结论性规律与现实中的校园伤害、抢劫、团伙斗殴、团伙强奸等恶性犯罪大量爆发的社会问题相契合。该结论性规律也解释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在犯罪手段和犯罪心理上不合常理:一方面,在体力不及成年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本不应直接选择暴力行为来实施犯罪,但仍有较多未成年暴力犯罪发生且犯罪对象既有未成年人也有成年人;另一方面,在涉世不深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本不应比成年人具有更多的愤怒、凶狠或残暴,但仍有大量未成年暴力犯罪发生且情节越来越严重。
看似暴力犯罪并不符合未成年犯人应当选择的最佳犯罪手段,也不符合未成年犯人应有的犯罪心理。但是,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阅历不足、情感脆弱,对日常群体及群体中的“小领袖”、“带头人”、“老大”等,容易产生天然的彻底信任和依赖,进而在耳濡目染身边不良同学、同事、日常群体小伙伴的不良行为过程中,或在日常群体成员的蛊惑下,甚至有前科的小伙伴的渲染下,未成年人能够很容易地克服体力不自信的障碍,越过心理和道德的红线;另一方面,群体共同实施犯罪的过程,更让犯罪变成一种群体活动,寄予着群体的共同目的、共同乐趣,此时,群体的内在驱动力以及在未成年人身上的强大凝聚力,更让个体在群体的犯罪中获得体力的累加和心理的支持。因而,易怒、易燥的未成年人在排除了体力和心理的障碍后,很容易就选择了暴力犯罪。
四、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规律对若干少年司法制度的指导适用
上述结论性规律的归纳,不仅仅可以解释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频发的现实问题,更应当用以指导未成年司法审判的实践,才能让新刑事诉讼法所建立的未成年人专门制度,更有针对性地发挥教育和威慑的作用。纵观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制度,其中涉及法院审判活动的主要是调查报告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此外,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唯一涉及未成年人的是第14号案例(),该案例涉及如何适用有关禁止令的规定,作出了示范性裁判()。因此,笔者以上述三种制度为例,分析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规律的适用。
(一)对调查报告制度的指导适用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比普通犯罪更需要调查报告制度来反映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以此挖掘其暴力的恶性来源,科学地推断未成年人的人格、心理和社会危害性,进而更恰当地量刑。
1、调查报告的内容。根据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规律,暴力犯罪以共同犯罪为主,且以日常群体为主要主体来源。因此,调查报告的内容除了包括普通犯罪中对家庭环境、生活环境的调查外,更应当侧重对未成年人的职业环境、日常群体活动范围的调查。具体而言,调查报告重在调查是否无业,是否在职业院校就读且管理松散,是否从事服务行业而接触不良人员,是否存在较为稳定的日常小群体,小群体中是否存在具有前科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是否受到这类人员的不良影响或犯罪诱导。通过这些调查,可以更好地判断未成年人是因个人主观恶性还是因群体成员的诱导、驱使而产生的临时故意,甚至能发现是否存在未被查处的教唆犯和其他共犯。
2、调查报告的启动时间。对于涉嫌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犯,其犯罪多以共同犯罪、日常群体和特定职业为主,所需要调查的内容需涉及更多的对象,更深入、复杂的社会关系,因而越早启动调查、越早形成调查报告,越有利于发挥其制度作用。最佳的启动时间是在案卷移送法院之后,就即可筹划对未成年人的调查报告。否则,在开庭前不能形成客观、全面的调查报告,就丧失了该制度的价值,反而因时间紧张而出现调查报告失实的情况,更会误导法院的裁判。
3、调查的主体。法院应当主要委托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等第三方对未成年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其次选择自行调查。上述组织更了解未成年人工作,也有更多的资源便于开展调查,更能排除案件材料的先入为主,体现报告的客观中立。
(二)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指导适用
暴力犯罪比其他犯罪更直接给行为人所生活、学习的环境带来负面压力和负面影响。若不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记录进行更严格的管理,施加以更严格的条件,那么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再次融入社会更会造成相关环境中其他人员的恐慌,引发对未成年人更多的排斥和抵触。它不仅影响失足未成年人的复学、就业及重新回归社会,还会导致社会对他们的评价产生偏差,妨碍未成年人悔过自新。()
1、应当封存的主要内容。一是普通未成年人罪犯案件中的罪名及犯罪手段。二是调查报告中的未成年人参与其日常群体活动中的不良活动记录。该记录虽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量变过程,但更多是群体中的主要领导者的意志所引导,并非未成年人主动作为,不同于其他非暴力犯罪的行为人自身的习惯,但却会给未成年人加上“平时就是坏孩子”的标签,不利于其今后的成长。三是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包括姓名、家庭成员、住址等信息。
2、封存的责任主体。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均为直接规定封存的责任主体。实践中,负责封存的主体范围应当包括各应封存内容的制作和获取机关。制作机关是犯罪记录封存的首要责任主体,即使相关材料经法定程序已经移转其他机关,但制作机关仍可能保留一些原始材料、片段信息,容易构成对未成年人的“拼图识别”(),造成犯罪记录的泄露,所以要承担首要的封存责任。获取机关是犯罪记录的“留痕”机关,可能是犯罪记录的最终保存机关,也可能是犯罪记录的备份机关之一,因而是犯罪记录封存的重要责任主体。刑事诉讼中,除法院外,其他负责侦查、检察、少管、狱政等部门均应成为封存的责任主体。即使涉案未成年人不被起诉、判决不承担刑事责任或是免除刑事处罚,其涉案的名誉污点已经难以去除,早已成型的社会评价难以扭转。例如,曾被媒体大肆报道的“李某某等轮奸案”,在侦查初期,李某某的个人情况甚至隐私已经遭到媒体的疯狂披露,法院判决结果公布之前,许多人己经将其认定为罪犯,这将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产生巨大危害。()暴力犯罪往往容易吸引社会关注,因而更需要加强制作机关和获取机关的封存责任。
3、查询单位和查询目的的限制。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可以查询犯罪记录的“有关单位”的范围。如此模糊规定反而削弱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际效果。“封存”的目的是防止定罪记录对未成年人今后的升学、就业等产生消极影响,而招生、招聘单位和部门恰恰又属于可以查询的“有关单位”。()因此,建议从查询目的入手,仅限于国家安全、司法办案所需和法学、未成年人教育研究,从而将可能获知已封存犯罪记录的“有关单位”的范围尽可能明确化、缩小化,同时将犯罪记录的真正价值——预防、阻止未成年人犯罪予以集中实现。
(三)对禁止令制度的指导适用
禁止令制度对于以日常群体为主要犯罪主体来源,且群体中的再犯对其他未成年犯有较大的负面引导作用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具有重要的隔离、保护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为充分发挥其作用,建议在以下方面改进适用:
1、禁止令的内容要结合犯罪规律体现针对性。禁止令的适用,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规律,有针对性地设定禁止令的内容,包括禁止进入与所犯罪行有关的场所,禁止与被害人、举报人接触,禁止与共同犯罪中的其他成员在一定时间内的交往,禁止实施可能导致所犯罪行的不良行为,禁止与上述不良行为人接触等。总之,要切断日常群体中的不良影响,或在一段时间内隔离不良因素的影响。
2、禁止令的执行需要家庭、学校的参与。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未成年人的家庭应当承担首要的配合责任,要主动参与到禁止令的执行程序中来,并主动、积极承担起教育矫正的一些工作;虽然家庭可能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但是家庭在教育矫正有罪错倾向的青少年方面的作用也会是最有效的。而且,家庭及其成员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本来就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学校在教育未成年人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参与到禁止令的执行程序中可以使禁止令更有效果。况且,一些未成年人在被执行禁止令的同时也要继续在学校接受教育,禁止令的内容应该告知学校,方便学校关注该青少年的思想改造,跟踪其矫正动态,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反馈信息。
3、禁止令的执行更需要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配合。鉴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以共同犯罪为主要犯罪形式,以无业者、职业院校和服务行业的未成年人为主要的犯罪主体来源并且男性占绝大多数,而职业院校作为学校的责任已经如前所述,因此,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特别需要服务行业协会、服务行业的监管机构的配合,他们有责任也有权力对行业中的未成年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重点保护。对于被执行禁止令的未成年人而言,上述行业组织不仅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一方面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容易诱发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网吧、KTV、饭店等服务行业,另一方面严格惩治网吧、KTV、饭店等服务行业对在禁止令期间的未成年人进入的放纵;还要一方面禁止曾发生过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网吧、KTV、饭店等服务行业,再次雇佣其他未成年人,另一方面严格管理网吧、KTV、饭店等服务行业中的未成年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正面引导。
结语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在刑事司法中,理应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但特殊保护并不意味着放弃法律应有的威严,从而让已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加漠视法律、更加肆无忌惮。研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规律,就是要从司法案件的大数据中归纳总结其客观规律,进而指导刑事司法新制度对未成年人有的放矢地适用,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出实招、见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