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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法庭辩论的顺序?
  发布时间:2013-03-20 11:14:17 打印 字号: |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责任编辑:天津河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