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审务公开
执行公开
庭审公开
文书公开
法院建设
专项活动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法律问答
开庭时法庭调查的顺序?
发布时间:2013-03-20 11:13:28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责任编辑:天津河西法院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天津法院网
天津政务网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