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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须知
  发布时间:2009-05-27 16:55:12 打印 字号: | |
  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院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人系公民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示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并递交复印件两份;

(二)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并递交复印件一份;

(三)需填写申请执行表格一份。

  三、申请人系法人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示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并递交复印件两份;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法定代表人不能来立案,委托代理人立案的,须递交授权委托书一份,并附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需填写申请执行表格一份。
责任编辑:天津河西法院